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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40完整指南

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士或其他勞工(EB-3)

給拿到美國永久、全職工作機會,由雇主以技術勞工、具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其他(非技術)勞工身分申請綠卡的人。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多數情況下,雇主要先向美國勞工部(DOL)取得永久勞工認證(PERM),再送 I-140。等到有簽證名額,你可以在美國境內送 I-485 申請境內調整身分(可以和 I-140 一起送),或向海外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4]
取得身分
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綠卡),可以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家人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能有資格依你核准的 I-140,和你同時或在你之後申請綠卡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排期
EB-3 每年名額有限,另有每個國家的比例上限。你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早於排期表(Visa Bulletin)上 EB-3 與你所屬國家的截止日,才算有簽證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I-140 費用
紙本 $715、線上 $665,另加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依 G-1055 費用表 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

概覽

EB-3(職業移民第三優先)是一種綠卡類別,適用三種人:技術勞工(skilled worker)、專業人士(professional),以及其他勞工(other worker,也稱非技術勞工)。三種都需要美國雇主提供永久、全職的工作機會。[2,3]

依法律規定,EB-3 每年最多可分到全球職業移民名額的 28.6%,再加上 EB-1、EB-2 用不完的名額。其中每個會計年度最多只有 10,000 個名額可以給其他勞工;1997 年的一項法律(Pub. L. 105-100)另規定,其他勞工的名額每年暫時再減少,最多減 5,000 個。[9]

EB-3 的三個類別

分類代號依 22 CFR 42.11;定義依 8 CFR 204.5(l) 與移民局(USCIS)說明。
類別代號適用對象工作要求
技術勞工E31申請時能從事非臨時、非季節性的技術工作,且在美國找不到合格勞工至少 2 年訓練或經驗;相關的高中畢業後教育(post-secondary education)可以算作訓練
專業人士E32至少擁有美國學士學位或同等的外國學位,且屬於專業職業的從業人員至少學士學位,且學士學位是進入該職業的一般門檻;不能用其他學歷加經驗取代學士學位
其他勞工(非技術)EW3申請時能從事非臨時、非季節性的非技術工作,且在美國找不到合格勞工訓練或經驗要求少於 2 年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10,11]

申請資格

  • 美國雇主提供你一份永久、全職的工作。雇主需要取得美國勞工部核准的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技術勞工與專業人士也可以改附 Schedule A 認定申請。[2]
  • 你符合勞工認證(或 Schedule A 認定申請)上列出的所有要求:學歷、訓練、經驗及其他條件。證明可以包括正式學歷紀錄,以及現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信函。[2,10]
  • 雇主從優先日期起,一直到你成為永久居民為止,都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10]

列在 Schedule A 的職業,不需要美國勞工部核准的勞工認證,因為勞工部已經認定這些職業美國勞工不足。第一類(Group I)是專業護理師與物理治療師;第二類(Group II)是在科學或藝術領域(包括大學教師)以及表演藝術領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這類 I-140 改附填寫完整但未經認證的 ETA-9089 表及附錄、已簽名的 Final Determination,以及有效的現行工資認定(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2]

勞工認證(PERM)

送 I-140 之前,雇主依一般流程向美國勞工部辦理的步驟,大多數 EB-3 工作都適用。

  1. 現行工資

    雇主送件前,必須先向美國勞工部的全國現行工資中心(NPWC)取得現行工資認定(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提供的薪資必須等於或高於這個現行工資。[1,12]

  2. 招募與公告

    雇主要先在美國勞動市場招募:向州政府就業機構(SWA)刊登 30 天的職缺,並刊登兩次平面廣告(一般是在當地報紙兩個不同的星期日),而且要在送件前至少 30 天、最多 180 天內完成。專業職業還要再做三項招募。雇主也必須在送件前 30 到 180 天之間發出送件公告:有工會就通知該職位的工會;沒有工會就在工作地點張貼至少連續 10 個工作天,並刊登在公司招募同類職缺時平常使用的內部媒體。[12,13]

  3. 送出 ETA-9089

    雇主透過美國勞工部的外籍勞工申請系統(FLAG)線上送出,或以郵寄方式送出 ETA-9089。勞工部會核准、拒絕,或抽中進行稽核(audit)。勞工部受理這份申請的日期,就是你的優先日期。[1,10,13]

  4. 180 天內送 I-140

    勞工認證在勞工部核准後 180 天到期,移民局必須在到期前收到 I-140。如果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移民局會接受下一個工作天收到的申請;再晚就會退件。[14]

這份工作必須是全職、永久、雇主不是你本人,而且確實開放給任何美國勞工。你本人,以及你的代理人或律師(除非是以雇主代表的身分),都不能面試或評估美國應徵者。如果雇主是你持有股份的股權集中(closely held)公司或合夥事業、你和它的股東、公司主管、發起人或合夥人有親屬關係,或你是公司少數幾名員工之一,雇主在稽核時必須能證明這份工作確實開放給所有美國勞工(真實職缺,bona fide job opportunity)。[12,13]

I-140 要附的文件

  • 美國勞工部核准的 Final Determination(已認證的勞工認證),須由你、雇主以及律師或代理人(如有)簽名,內容也必須和 I-140 一致。[15]
  • 現任或前任雇主、訓練單位出具的信函,寫明出具人的姓名、地址、職稱,並具體說明你的工作內容或受過的訓練。如果拿不到這類信函,其他能證明經驗或訓練的文件也會納入考量。[10]
  • 專業人士:大學出具的正式紀錄,顯示學士學位的授予日期與主修領域。[10]
  • 雇主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的證明:年報、聯邦稅表或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雇主員工 100 人以上的,移民局可以接受財務主管出具的聲明;移民局也可能要求損益表、銀行帳戶紀錄等文件。[10]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些費用,取決於由誰申請、怎麼申請。付款前請兩邊都再確認。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40紙本 $715/線上 $665雇主送出的每一份申請案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每份 I-140 都要另外繳,線上申請沒有折扣。小型雇主是指在美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
I-907 加急處理(自選)$2,965須與其他申請費分開付款;由雇主提出,受益人(你)不能自己提出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未滿 14 歲、和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的子女,紙本 $950/線上 $900
I-485 Supplement J$0確認工作機會仍有效,或申請換工作(portability)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繳費送出,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G-1055 另列有一筆假釋入境費(Immigration Parole Fee,Pub. L. 119-21),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可能在入境口岸收取,符合例外者除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45每位在領事館申請的職業移民申請人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16,17,18]

加急處理

雇主可以用 I-907 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收到表格與費用後 15 個工作天內,會對 I-140 作出處理:核准、拒絕、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時,計時會暫停,移民局收到回覆後再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如果移民局沒有在時限內作出上述任何一種處理,會退還加急處理費並繼續審理;但移民局若已針對詐欺或不實陳述展開調查,則不在此限。[7]

期限:15 個工作天

輸入日期即可計算。

優先日期與排期表

你的優先日期是美國勞工部受理勞工認證申請的日期(Schedule A 案件則是完整、已簽名、附上所有初步證據與正確費用的 I-140 正式送交移民局的日期)。當這個日期早於適用排期表上 EB-3 與你計入國家(country of chargeability,通常是出生國)的截止日,就算有簽證名額;「C」代表目前有名額。除非移民局的遞件表格頁面另有說明,送 I-485 的時間要看「最終裁決日期」表;下方會顯示當月資料。[5,10]

排期表 · EB-3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2024年8月1日
中國大陸出生——2024年4月1日
印度——2015年1月15日
墨西哥——2024年8月1日
菲律賓——2024年1月1日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EB-3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2-052015-062018-072021-082024-09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9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能有資格依你核准的 I-140,作為隨行家屬和你同時或在你之後移民(配偶代號 E34 或 EW4,子女代號 E35 或 EW5)。在你入境成為永久居民、或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存在的配偶或子女都符合;那時已存在的婚姻之後所生的子女也符合。在那之後才有的配偶或子女(例如之後的婚姻帶來的),不能取得隨行家屬身分。[2,11,19,20]

高可信度 子女快滿 21 歲時,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可能有幫助:子女的 CSPA 年齡,是簽證名額可用時的年齡,減去你的 I-140 審理期間。名額可用日,取 I-14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有名額那個月份的第一天,兩者中較晚的一天。子女必須保持未婚,並在那一天起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正式送出 I-485,或送出線上移民簽證申請表(DS-260)的第 1 部分。如果錯過這個期限,子女能證明是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造成的,移民局可以裁量認定仍符合要求。[9,21]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高可信度 要在美國境內送 I-485 申請境內調整身分,原則上你必須曾經過查驗入境(inspected and admitted)或經查驗獲假釋入境(inspected and paroled,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而且送件時與移民局作出決定時,都必須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職業移民申請人如果送件時沒有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分、曾未經授權工作,或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原則上不能調整身分,除非符合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45(k) 條的豁免,或可依 INA 245(i) 申請。是否適用,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經歷判斷。[3,22]

只要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I-485 可以和 I-140 一起送、在 I-140 審理期間送,或在 I-140 核准後(且仍有效)再送。如果 I-485 是依先前已送出的 I-140 提出,要附上 I-485 Supplement J 確認工作機會;和以你為受益人的 I-140 一起送的話,則不需要。[3,23]

I-485 審理期間,你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出國用的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沒有回美證就出境,原則上會被視為放棄 I-485。例外之一是持合法 H-1 或 L-1 身分、未在遞解程序中的申請人,回美時仍符合 H 或 L 身分、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並持有有效的 H 或 L 簽證(如需要)。持 H-4 或 L-2 身分的申請人也有類似規定:其配偶或父母仍維持 H-1 或 L-1 身分,本人仍符合 H-4 或 L-2 身分,並持有有效的 H-4 或 L-2 簽證(如需要)。[3,24]

在海外辦理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到海外辦理,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140 轉給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NVC 負責收取費用與文件,並在簽證名額即將可用時通知你;名額可用後,由領事館安排面談。[4,10]

領事官必須先收到核准的申請案,以及美國勞工部的勞工認證(或該職業列在 Schedule A 的證明),才能核發 EB-3 移民簽證;核發前也必須確認你具備勞工認證所根據的專業或職業資格。[19]

會被退件的送件錯誤

  • I-907 和 I-140 一起送,卻把兩筆費用合併成一筆付款:移民局會整包退件。兩份表格一起送時,也必須用郵寄。[15]
  • 在 I-140 第 2 部分勾選超過一個類別,或完全沒勾:移民局會退件。想用不同類別申請,雇主必須每個類別各送一份 I-140,並分別繳費、附上證據。[15]

最新 I-140 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6 Q3

96.7%

核准 5,649 · 拒絕 194

▼ 0.8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5 Q3: 97.5%)

EB-3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96.7%
EB-3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5k10k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官方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2, 4th Quarter, Jul. 1 - Sep. 30, 2022) · 發布 2022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3,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月11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目前 I-140 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 需要駕駛商用車輛的工作:依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第 14286 號行政命令,美國勞工部的指引說明,這類工作的勞工認證必須訂出英語能力標準;勞工認證有這項標準時,I-140 原則上也要證明受益人符合。證明可以是通過標準化英語考試的文件,或雇主簽名的聲明,表示知道受益人具備所需的英語程度。對這類職位,移民局一般會接受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後核發的簽證,作為英語能力的證明。[2]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EB-3 嗎?

不行。EB-3 需要永久的工作機會,必須由美國雇主送 I-140。只有傑出人才(EB-1A)與 EB-2 國家利益豁免(NIW)可以由本人自己申請。[25]

綠卡還在審理中,我可以換工作嗎?

依 I-140 送出的 I-485 審理滿 180 天以上,只要新工作和原本 I-140 的職業類別相同或相近,且你沒有任何不得調整身分的情形,INA 204(j)(俗稱 porting)讓這份 I-140 在你的境內調整身分案中繼續有效。你和新雇主要填寫並簽署 I-485 Supplement J。如果 I-140 還在審理中,它在送件時必須是有效的,而且移民局要先核准 I-140,才能核准換工作的申請。[3,15]

如果雇主撤回 I-140,我的優先日期會怎樣?

如果雇主撤回的 I-140 已核准滿 180 天,或依它送出的 I-485 已審理滿 180 天,移民局不會因為撤回而撤銷這份核准,你可以保留優先日期。移民局會把這份工作機會視為已撤回,所以要靠這份 I-140 成為永久居民,你需要依 INA 204(j) 取得新的工作機會,或由新雇主替你另送一份 I-140。核准的 I-140 也能把優先日期帶到之後的 EB-1、EB-2 或 EB-3 申請案,除非移民局因詐欺或對重要事實故意不實陳述、勞工認證被撤銷或認定無效,或核准本身有重大錯誤而撤銷核准。[10,15]

等排期的時候可以工作嗎?

高可信度 一般來說,I-485 送出、審理中時,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在那之前,另有一條規定適用於 EB-3 申請案已核准、優先日期還沒排到的主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送件當下持 E-3、H-1B、H-1B1、O-1 或 L-1 身分,且移民局裁量認定你有迫切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就可能有資格取得工作許可。這種工作許可每次只核發 1 年;曾被判任何重罪(felony)或兩項以上輕罪(misdemeanor)的人不符合資格。[3,10]

核准的 I-140 會過期嗎?

高可信度 不會。除非核准被撤銷(依 INA 203(g) 或 205 條),職業移民申請案核准後沒有期限。180 天的期限是針對勞工認證:移民局必須在勞工認證到期前收到 I-140。[10,14]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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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Third Preference EB-3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Green Card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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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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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20 CFR 656.10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20 CFR 656.17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Petition Filing and Processing Procedures for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8. 18.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9. 19.9 FAM 502.4 EMPLOYMENT-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0. 20.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1. 21.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2. 22.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3. 23.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24. 24.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5. 25.Instructions for Form I-140 (edition 06/07/24)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