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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F2A / F2B綠卡持有人的配偶與子女(F2A/F2B)

給美國綠卡持有人的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以及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的移民類別。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由綠卡持有人送 I-130。等到有簽證名額,親屬如果人在美國且符合資格,就送 I-485;人在海外則透過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誰可以申請
F2A: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F2B:21 歲以上的未婚子女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要不要排隊
要。名額有上限;排隊順序看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也就是 I-130 依規定完成送件的日期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受益人自己的子女
一般可以:受益人自己的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可以用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優先日期相同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
等待期間能否工作
I-130 本身不給任何身分或工作許可。在美國送出 I-485 之後,一般可以再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6]
I-130 申請費
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7]

概覽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可以用 I-130 為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以及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提出申請。已婚子女的類別(第三優先)只開放給美國公民的子女。[1]

這些親屬屬於親屬移民第二優先:F2A 是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F2B 是 21 歲以上的未婚子女。依法第二優先每年最多 114,200 個名額,再加上親屬類全球名額超過 226,000 的部分(如有),以及第一優先沒用完的名額;其中至少 77% 分給 F2A。[2,8]

每個國家另有上限,不得超過所有優先類別簽證的 7%。不過 F2A 有一部分名額不受這個國別上限限制,這些簽證以 FX 代碼核發(FX1 至 FX3;條件式永久居民則為 CX1 至 CX3)。[9,10]

適用對象與官方簽證代碼

依據 22 CFR 42.11 與 9 FAM 502.2。C 開頭的代碼是《移民及國籍法》(INA)216 條的條件式永久居民;FX、CX 使用不受國別上限限制的 F2A 名額。
對象排期表類別簽證代碼(一般、條件式、不受國別上限)
永久居民的配偶F2AF21、C21、FX1、CX1
永久居民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F2AF22、C22、FX2、CX2
上面兩列受益人的子女F2AF23、C23、FX3、CX3
永久居民 21 歲以上的未婚子女F2BF24、C24
F2B 受益人的子女F2BF25、C2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9,10]

可能讓配偶申請案無法核准的規定

如果你的綠卡是透過前一段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取得,而且在拿到綠卡後 5 年內和現在的配偶結婚,移民局(USCIS)不能核准這份申請案;除非你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前一段婚姻不是為了規避移民法,或前一段婚姻是因配偶死亡而結束。因為這個理由被拒,等你當滿 5 年永久居民後仍可重新申請。[11]

如果你們是在 1986 年 11 月 10 日以後、配偶正處於排除、驅逐或遣返程序(或相關的司法程序)期間結婚,移民局不會核准配偶申請案,除非你能證明符合豁免,例如「真誠婚姻」(bona fide marriage)豁免。豁免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和 I-130 一起送件。因為這個理由被拒,等配偶婚後在美國境外住滿 2 年,仍可重新申請。[11]

I-130 要附的文件

  • 永久居民身分證明:綠卡(I-551)正反面影本,或蓋有臨時永久居民證明章的外國護照影本。[12]
  • 申請配偶:民事結婚證書、雙方所有前段婚姻都已結束的證明、I-130A,以及婚姻真實的證據,例如共同財產、共同租約、合併的財務,或兩人共同子女的出生證明。[6,12]
  • 申請子女:政府核發的出生證明。父親為婚生子女申請,或繼父母申請時,另附結婚證書及前段婚姻都已結束的證明;繼子女的情況,婚姻必須發生在子女滿 18 歲以前。父親為非婚生子女申請時,還要證明在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時,就已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bona fide)。領養子女要附收養判決書:收養必須在子女滿 16 歲以前完成(部分兄弟姊妹一起被收養的情況放寬到 18 歲),而且你必須對子女有至少 2 年的法定監護、並共同居住至少 2 年。[6,11]
  • 配偶申請案要附你和配偶的護照規格照片(照片規定見 I-130 表格說明);有改名的要附合法改名證明;所有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由譯者簽署證明。[6,12]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付款前請兩邊都再確認。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綠卡持有人送出的每一份申請案
I-485(一般費用)紙本 $1,440/線上 $1,390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親屬(符合下一列未滿 14 歲費率者除外)
I-485,未滿 14 歲紙本 $950/線上 $900限與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間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間繳費送件,則免費)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每位在領事館申請的親屬
經濟擔保書審核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核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7,13,14]

每份申請都必須附上正確的費用,除非你符合免費或減免資格;費用不正確,移民局會直接退件。[7]

等待簽證名額

當親屬的優先日期,早於美國國務院每月排期表(Visa Bulletin)適用表格上 F2A 或 F2B、以及其計入國家(country of chargeability,通常是出生國)的截止日,移民局就視為有簽證名額。「C」代表目前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送 I-485 要看兩張表中的哪一張,移民局每個月指定一次,通常在排期表公布後一週內公布;下方的排期表會顯示當月資料。[3,15]

截止日也可能往回退(排期倒退,visa retrogression),原因是某個類別申請的人比可用名額多。每年 10 月 1 日新會計年度開始時,會有新一批名額。[3]

排期表 · F2A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無排期(C)
中國大陸出生——無排期(C)
印度——無排期(C)
墨西哥——無排期(C)
菲律賓——無排期(C)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F2A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9-022020-072022-012023-072025-01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7

受益人的子女與滿 21 歲

受益人的子女隨同或後續前往美國時,不論有沒有寫在申請案上,都可以取得相同類別與優先日期;前提是這名子女本身沒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身分。不能當衍生受益人的親屬,要各自另送一份 I-130。[4,6]

高可信度 如果配偶申請案中的子女在父母拿到簽證前滿 21 歲,而《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也無法讓他維持「子女」身分,就要另外送一份申請案。由同一位申請人送件的話,這名子女可以保留原本的優先日期。[11,16]

CSPA 年齡=簽證名額出現當天的年齡,減去申請案審理中的天數。名額出現日取以下兩者較晚的一個:申請案核准日,或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表顯示有名額的那個月份第一天。子女必須維持未婚,並在名額出現後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送出 I-485,或完成 DS-260 第 1 部分;如果是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造成延誤,移民局仍可裁量認定已符合要求。[16,17]移民局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改回以「最終裁決日期」表計算。先前的政策(在移民局指定遞件日期表的月份,以遞件日期表計算)只適用於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前已在審理中的 I-485。

如果你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高可信度 你入籍當天,替配偶、或替當天仍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子女送的 F2 申請案,會視為以「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身分核准,不必排期;子女的年齡也在當天凍結。替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送的申請案則轉為第一優先(F1),優先日期不變,他們自己的子女仍保有衍生受益人身分。記得通知移民局(尚未審結時)或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NVC,已核准後)。[6,9,11,16,18]這裡看的是子女在入籍當天的實際年齡。F2A 子女在那天已滿 21 歲的,美國國務院會把申請案轉為 F1;但如果申請人在入籍時或簽證審理時住在第一、第二、第九或第十巡迴上訴法院轄區(包括加州、紐約州、華盛頓州),則改算 CSPA 年齡來決定。

只是配偶申請案衍生受益人的子女(F23 或 FX3)不會跟著轉換,因為直系親屬類別沒有衍生受益人。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AM)指出,申請人應在入籍前替這些子女各自另送申請案;否則入籍後子女會失去衍生身分,得重新送件。[9,18]

F2B 子女的申請案轉成 F1 後,如果 F2B 的排期比較短,可以選擇退出轉換(opt out),留在 F2B。要由子女本人(不是父母)寄簽名的書面申請,給當初核准 I-130 的移民局辦公室。[16]

境內調整身分(I-485)

親屬人在美國、且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時,可以在你送 I-130 時一起送 I-485,也可以在 I-130 審理中或核准後(只要未被終止或撤銷)再送。條件包括:曾經過入境檢查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送件時和移民局作決定時都有名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沒有不得調整身分的情形、沒有不可入境事由(或可申請豁免),並值得移民局正面行使裁量權。[2]

高可信度 F2 親屬不像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果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非本人過失或技術性原因除外)、曾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或是以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INA 217 條)入境,一般不能在境內調整身分。INA 245(i) 條可以讓部分人不受這些限制,例如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已有移民申請案或勞工證明在審理中的配偶;你的情況是否適用,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2,12,19]

I-485 審理期間,親屬一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沒有回美證就出境,移民局一般會視為放棄 I-485;持合法 H-1、H-4、L-1、L-2 或 V 身分的人另有規定。[2,20]

移民局列出的 I-485 應附文件包括:I-130 的收據或核准通知(與 I-130 一起送件者免附)、兩張護照規格照片、出生證明、入境以來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體檢表(I-693,如適用),以及經濟擔保書(I-864 或 I-864EZ,如需要)。需要附 I-693 的,必須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2]

海外領事館辦理

  1. 申請案轉到 NVC

    親屬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在海外辦理)時,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送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一直放到有移民簽證名額為止。[21]

  2. 繳費、交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費與相關文件。優先日期排到後,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親屬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親屬搬家、滿 21 歲或婚姻狀況改變時,要通知 NVC。[21]

  3. 入境與綠卡

    拿到簽證後,親屬要繳移民局移民費,入境時把未拆封的簽證文件袋交給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獲准入境即成為永久居民;繳完費用後,綠卡會寄到美國地址。[21]

常見錯誤

  • 解讀 等待期間結婚。綠卡持有人只能替未婚子女申請,而 CSPA 也沒有取消「必須未婚才算子女」的要求。結婚會對你的案子造成什麼影響,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16]
  • I-130 第 4 部分空白,或兩個選項都填。只能擇一: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第 61 題)或在海外領事館辦理(第 62 題)。[6]
  • 錯過 I-751 的送件期間。配偶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你們結婚未滿 2 年的話,拿到的是條件式綠卡。共同申請時,你們必須在條件式綠卡到期前 90 天內一起送 I-751;移民局說明,沒在這段期間送件,配偶的身分會被終止,並可能被遣返。如果配偶申請豁免共同申請(例如出於真心的婚姻後來以離婚收場),可以在條件式身分到期前的任何時間送件。[12,22]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紙本 I-130 的送件地址。寄件前請先到移民局的 I-130 直接送件地址頁確認最新地址。[6]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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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I-130 審理期間,配偶或子女可以來美國和我同住嗎?

高可信度 不能只靠 I-130:送件或核准都不會給任何移民身分。K-3、K-4 簽證只適用於美國公民的配偶及其子女;V 簽證只適用於永久居民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含)以前送出、且已等待至少 3 年的 I-130。[6,12,23,24]

我的綠卡是透過親屬或職業優先類別拿到的,配偶和子女還要另送 I-130 嗎?

高可信度 如果婚姻或親子關係在你成為永久居民時就已存在、而且現在仍然存在,通常不用:他們可能可以「後續隨行」(follow to join),不必另送 I-130,也不用額外等名額。子女必須仍未婚且未滿 21 歲(或受 CSPA 保護),而且後續隨行的家人必須在你入籍前移民。你若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要送 I-824;若是在海外拿移民簽證,請聯絡 NVC。成為永久居民之後才結婚的配偶,則要另送 F2A 申請案。[12,18]

替配偶申請時,子女也要各送一份 I-130 嗎?

高可信度 不一定:配偶的子女可以列在配偶的第二優先申請案中,優先日期相同。不過,如果你打算在家人移民前入籍,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指出應替這些子女各自另送申請案,因為衍生身分不會跟著轉成直系親屬身分。[9,11]

孩子快滿 21 歲了,會不會超齡?

要看 CSPA 年齡,不是只看生日:用簽證名額出現當天的年齡,減去 I-130 審理中的時間。算出來未滿 21 歲、子女維持未婚,並在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就仍算「子女」。實際日期怎麼算,可以請移民律師幫你核對。[16]

我人住在美國境外,還能送 I-130 嗎?

高可信度 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人在海外也可以送件:寄到移民局芝加哥收件處(Chicago lockbox),或線上申請;在美國使領館送件,只有美國公民替直系親屬申請、且符合特定有限情況時才可以。如果領事官員有理由認為你可能已不再具有永久居民身分,申請案會被退回國土安全部(DHS)。[6,9]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Family of Green Card Holder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22 CFR 42.3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Bringing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8. 8.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Bringing Spouse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from the Visa Bulletin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Policy Alert PA-2025-15: Revising Age Calculation Under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5年8月8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0. 20.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1. 21.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2. 22.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3. 23.V Nonimmigrant Visa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4. 24.K-3/K-4 Nonimmigrant Visa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