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A / F2B · 排期表
綠卡持有人的配偶與子女(F2A/F2B)
排期表 · F2A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 | 最終裁決日期 | 與上月相比 | 遞件日期 |
|---|---|---|---|
| 所有國家(含台灣) | — | — | 無排期(C) |
| 中國大陸出生 | — | — | 無排期(C) |
| 印度 | — | — | 無排期(C) |
| 墨西哥 | — | — | 無排期(C) |
| 菲律賓 | — | — | 無排期(C) |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境內調整身分(I-485)
親屬人在美國、且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時,可以在你送 I-130 時一起送 I-485,也可以在 I-130 審理中或核准後(只要未被終止或撤銷)再送。條件包括:曾經過入境檢查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送件時和移民局作決定時都有名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沒有不得調整身分的情形、沒有不可入境事由(或可申請豁免),並值得移民局正面行使裁量權。[1]
高可信度 F2 親屬不像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果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非本人過失或技術性原因除外)、曾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或是以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INA 217 條)入境,一般不能在境內調整身分。INA 245(i) 條可以讓部分人不受這些限制,例如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已有移民申請案或勞工證明在審理中的配偶;你的情況是否適用,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2,3]
I-485 審理期間,親屬一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沒有回美證就出境,移民局一般會視為放棄 I-485;持合法 H-1、H-4、L-1、L-2 或 V 身分的人另有規定。[1,4]
移民局列出的 I-485 應附文件包括:I-130 的收據或核准通知(與 I-130 一起送件者免附)、兩張護照規格照片、出生證明、入境以來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體檢表(I-693,如適用),以及經濟擔保書(I-864 或 I-864EZ,如需要)。需要附 I-693 的,必須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1]
海外領事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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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Bringing Spouse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