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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概要

H-1C醫療人力短缺地區註冊護理師

過去給註冊護理師到符合資格的美國醫療機構暫時工作的類別,已於 2009 年 12 月 20 日失效;現在的護理師要改看其他途徑。

重點一覽

現況
已失效。美國國務院表示,H-1C 類別自 2009 年 12 月 20 日起失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適用對象
符合《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m)(1) 條資格、暫時來美國到特定醫療機構工作的註冊護理師;該機構必須經美國勞工部(DOL)確認,已備有尚未過期且仍然有效的聲明書(attestation)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申請方式
醫療機構必須先以雇主身分向移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護理師才能申請簽證或申請入境。要拿到簽證,領事官員必須認定護理師符合資格,並且收到申請案已獲核准(或獲准停留期間已延長)的正式證明;申請案獲准本身,並不代表護理師就有資格取得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最長停留期間
3 年,自入境當天起算。申請案有效期間內因公或因私出境的時間也算在這 3 年內;延期也不能超過第一次入境日起滿 3 年的那一天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家人
配偶與子女歸類為 H-4,不占 H-1C 的年度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5]

H-1C 是什麼

H-1C 是由 1999 年《弱勢地區護理人力紓困法》(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d Areas Act of 1999,Public Law 106-95)加進法律的;同一部法律也廢除了較早給註冊護理師的暫時工作類別 H-1A。[1,2]

高可信度 官方文件裡仍看得到 H-1C:它的規定還印在《聯邦法規彙編》(CFR)8 CFR 214.2(h),美國國務院的簽證代號表(22 CFR 41.12)也還列著 H1C。但這不代表這個計畫仍然開放。該法規的定義至今仍寫著,這個類別將在 2001 年 6 月 11 日起滿 4 年時失效;《美國法典》的附註則把截止點訂在較晚的 2006 年 12 月 20 日後滿 3 年,而 2006 年 12 月 20 日正是 2005 年《弱勢地區護理人力紓困再授權法》(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d Areas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Public Law 109-423)的日期;美國國務院則以 2009 年 12 月 20 日為 H-1C 的失效日期。[1,2,3,5]

H-1C 過去怎麼運作

以下規定僅供參考。

  • 提供醫療服務的美國雇主(稱為 facility,醫療機構)只要符合美國勞工部在 20 CFR 655.1111 訂的資格標準,以及 20 CFR part 655 subpart L 的其他規定,就可以提出 H-1C 申請案。申請案必須附上:勞工部受理該機構以 ETA 9081 表提出聲明書的通知(最新副本);說明工作所在州的法律對護理師執業有哪些限制的聲明;以及證明申請案上每位護理師都符合註冊護理師定義與 INA 212(m)(1) 條件的證據。職位必須涉及護理執業,而且需要工作所在州護理委員會(State Board of Nursing)核發的註冊護理師執照或其他執業許可。[3]
  • 申請案必須證明護理師:在取得護理教育的國家持有完整且不受限制的護理執照,或在美國受過護理教育;通過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會(CGFNS)的考試,或持有工作所在州完整且不受限制(永久)的註冊護理師執照,或持有美國任一州或屬地完整且不受限制(永久)的執照、並取得工作所在州的註冊護理師暫時執業許可;而且依工作所在地的法律,一入境就完全符合以註冊護理師身分執業的資格,並獲准受僱於該雇主。暫時或過渡性執照可以在入境後立即取得。[3]
  • 每個會計年度,歸類為 H-1C 的護理師不得超過 500 人。每個會計年度核發給加州、佛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紐約州、俄亥俄州、賓州和德州的簽證,每州不得超過 50 張,其他各州每州不得超過 25 張。如果前三季可用的簽證多於這三季可核准的 H-1C 申請案,最後一季可以把簽證核發給將在名額已滿之州工作的護理師。[3]
  • H-1C 申請案核准後的有效期間為 3 年。H-1C 護理師不能換雇主;一旦不再執行註冊專業護理師的職務,就自動喪失 H-1C 資格。[3]
  • 即使護理師已有核准的永久勞工認證(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或已有人替他提出優先類別移民申請案,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 H-1C 申請案或其延期申請,或拒絕護理師入境、轉換身分或延長停留。H-1C 護理師可以在暫時期間內來美國,並在獲准停留期滿時自行離境,同時合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3]

護理師現在可以看的途徑

高可信度 如果目標是綠卡(永久居民),移民局(USCIS)在第三類職業移民(EB-3)的說明頁指出:勞工部 Schedule A 清單上的職業,申請案不需要先取得勞工部核准的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因為勞工部已認定這些職業的美國勞工不足;Schedule A 第一組(Group I)包括專業護理師(professional nurses)。由美國雇主送 I-140,申請 Schedule A 認定的申請案必須附上填妥但未經認證的 ETA-9089 表(含所有適用附表)、簽好的 Final Determination,以及有效的現行工資認定(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追蹤號碼。EB-3 的專業人士或技術勞工,必須有美國雇主提供的永久全職工作機會。[6,7]

在 Schedule A 第一組的申請案中,受益人如果將以註冊或專業護理師身分工作,移民局的 I-140 檢查清單要求提供以下其中一項:CGFNS 核發的證書;工作所在州完整、不受限制的永久專業護理執照;或通過美國註冊護理師執照考試(NCLEX-RN)的證明。[7]

H-1B 是給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的暫時工作類別。專業職業是指要進入該職業,必須具備該特定專業的學士以上學位(或同等資格);某個職位是否屬於專業職業、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從事,由移民局判定。[1]

解讀 H-1B 沒有專為護理師設的類別,所以某個護理職位是否符合專業職業的標準,要看職位實際的要求;可以請移民律師就具體的工作機會判斷。[1]

另外,非移民(暫時)入境的一般規定 8 CFR 214.1(i) 要求:符合 8 CFR 212.15(a) 所述、要來美國從事 8 CFR 212.15(c) 所列醫療職業工作的人,必須取得 8 CFR 212.15(e) 所述認證機構核發的證書,但 8 CFR 212.15(n) 另有規定者除外。符合資格、以護理師身分申請入境的人,也可以改依 8 CFR 212.15(h) 取得認證聲明(certified statement)。[8]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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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美國醫院現在可以替我提出 H-1C 申請案嗎?

高可信度 不行。美國國務院表示 H-1C 已自 2009 年 12 月 20 日起失效,《美國法典》的附註也把它限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後滿 3 年之前提出的申請案。想從國外聘僱護理師的雇主,要改看其他類別,例如綠卡的 EB-3,其中 Schedule A 第一組就包括專業護理師。哪一種適合你的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2,6]

現在還有專給護理師的暫時工作類別嗎?

高可信度 H 類裡沒有。較早的護理師類別 H-1A 已在 1999 年廢除,H-1C 也已自 2009 年 12 月 20 日起失效;美國國務院對 H 類的說明,是給專業職業的專業人士、具傑出才能的時尚模特兒、暫時農業或非農業勞工,以及受訓者或特殊教育交流訪客。加拿大與墨西哥公民另有 TN 可以考慮(依美墨加協定 USMCA 給專業人士的類別):TN 的專業職業清單包括註冊護理師(Registered Nurse),最低資格是州/省執照或 Licenciatura 學位;以 TN 身分提供醫療服務的護理師,還必須持有 CGFNS 或其他經國土安全部長核准之認證機構核發的證書。[1,9,10]

我在舊文件上看到 H-1C,它跟 H-1B 一樣嗎?

不一樣。H-1C 是依 INA 101(a)(15)(H)(i)(c) 給註冊護理師的另一個類別;H-1B 則是依 INA 101(a)(15)(H)(i)(b),涵蓋專業職業、與美國國防部(DOD)合作研發或共同生產計畫相關的服務,以及具傑出才能的時尚模特兒。H-1C 有自己的規定,例如 H-1C 護理師不能換雇主,最長只能停留 3 年。[3]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402.10 TEMPORARY WORKERS AND TRAINEES - H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CFR 214.2(h) - Temporary employees (H-1B)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22 CFR 41.5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Third Preference EB-3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Checklist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for Form I-140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8 CFR 214.6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9 FAM 402.17 USMCA PROFESSIONALS – TN AND TD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