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1、SC-1 與 SC-2 是什麼
SB-1 是返美居民簽證。依法律定義,這類特殊移民是經合法准許永久居留(綠卡持有人)、在國外短暫停留後返回美國的人(《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27)(A) 條)。美國國務院把 SB-1 視為特殊移民簽證的一種,所以 INA 第 212(a) 條的不予核發事由同樣適用;領事官員如果認定你有其中某項不予核發事由,必須依相關條文拒發 SB-1 簽證並告知你,即使可能有豁免途徑也一樣。[1,7,8]
SC-1 與 SC-2 給可以申請恢復美國國籍的前美國公民(INA 第 101(a)(27)(B) 條):SC-1 給因婚姻而喪失美國國籍的人(INA 第 324(a) 條),SC-2 給因在外國軍隊服役而喪失美國國籍的人(INA 第 327 條)。是否符合資格要看這兩條的規定,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7,8]
誰符合 SB-1 資格
領事官員必須從你提出的證據認定以下每一項都成立。
- 你離開美國時是合法永久居民。依法律定義,合法永久居留是指依移民法律,以移民身分合法取得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權利,而且這個身分沒有改變。[1,3]
- 你離開美國時打算回來,而且在國外居住期間沒有放棄這個打算。[1,3]
- 你是在國外短暫停留後返回美國;如果在國外停留很久,必須是出於你無法控制、也不必負責的原因。「短暫」不能只用經過的時間判斷;能確定你的意圖時,以你的意圖為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在 Matter of Kane 一案中列出的判斷要素包括:出國有明確的理由;這趟旅程預期在相對短的期間內結束,結束時間由某個近期的事件決定;以及你預期回到美國,把美國當作實際的住所或工作地點。這個意圖必須在離開美國時就有,並在國外期間一直維持。[1,3]
你可能不需要 SB-1
- 離境未滿 1 年:短暫離境未滿 1 年時,可以出示有效、未過期的綠卡(I-551)申請重新入境。美國國務院表示,離開美國未滿 1 年的返美居民不應申請 SB-1,而應改送 I-131A(登機用文件申請,Application for Carrier Documentation)。依移民局的收費規定,I-131A 是讓遺失已核發旅行文件的人,申請登機用文件(carrier documentation),以便搭乘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回到美國。[1,4,9]
- 再入境許可:永久居民在許可有效期間從國外回來時,可以直接申請入境,不必先取得返美居民簽證。要在美國境內、且具有合法永久居民或條件式永久居民身分時用 I-131 申請;在移民局做出決定前離開美國,不影響這份申請。如果自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以來或過去五年內(取較短者),你在美國境外的時間累計超過四年,再入境許可的效期只有一年,少數情況例外。[10,11,12]
證據與文件
證明你仍保有美國住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過去一年內核發、地址與 I-94(入出境紀錄)相同的駕照;美國雇主的名稱與地址,以及在合理期間內有支付薪資的證明;子女在美國學校就學的證明;在國外停留過久是因為無法預見的情況所造成的證明;有預定結束日期的證明,例如畢業或雇用合約到期;過去一年(或數年)有申報美國所得稅的證明;以及在美國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證明。[1]
領事官員也會考量顯示你已放棄美國住所的證據,例如:長期或頻繁離開美國;處分在美國的財產或商業關係;在國外有家庭、財產或商業上的牽繫;在國外的行為,例如受僱於外國雇主、在外國選舉中投票或在外國參選公職;以及沒有申報美國所得稅。[1]
簽證本身只需要 INA 第 222(b) 條要求、與你在美國居住期間及在國外短暫停留期間有關的紀錄與文件;但如果領事官員有理由質疑你當初取得永久居留是否合法,或你是否有資格取得移民簽證,則不在此限。美國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期間未滿六個月的,不應要求良民證(police certificate)或其他文件。[1,3]
美國國務院特別說明的情況
- 在國外為美國雇主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你可能不會被認定已放棄美國住所。如果你符合 INA 第 316(b)、316(c) 或 317 條的規定(入籍規定中,特定情況下在國外不會中斷連續居住),例如與美國政府或經國土安全部長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簽約的員工,或從事拓展美國對外貿易與商業的美國公司(或由美國公司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的員工,這本身就是你有權取得返美居民身分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不過,住在國外、在國外工作,只是定期短暫回美國的人,仍可能被認定已放棄永久居民身分;每年回美國一次,並不能確保保住這個身分。[1]
- 未滿 16 歲的子女:在國外長期停留這件事上,未滿 16 歲的孩子不被視為有獨立於父母的意願或意圖,所以孩子的居所跟著父母;除非領事官員認定父母另外打算讓孩子回美國居住。[1]
- 在國外念書的學生:國土安全部(DHS)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有幾件決定與在國外念書的永久居民有關。想保住永久居民身分的學生,應提出有明確畢業日期的證據;只要能提出在明確期限內取得學位的證據,即使離開美國很久,也可能被視為短暫離境。領事官員應考量你是否在每個學期結束時回美國,或是否仍有家人住在美國;在美國擁有財產或銀行帳戶,可能顯示你打算在學業結束後回美國。[1]
- 在國外傳教:國土安全部認定,在國外為「受認可」的美國宗教團體從事傳教工作,不會中斷永久居民身分。[1]
從 DS-117 到 SB-1 簽證
送 DS-117
向你目前居住地所屬領區的使領館領事組送 DS-117 與佐證文件。領事組不能只因為自己不辦理移民簽證就拒絕受理;但如果某些館處因情況無法有效審查,使館可以請你改到同一國家內能夠處理的另一個館處申請。DS-117 的費用與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分開計算。[1]
面談與決定
領事官員會親自與你面談,判斷申請是否可以核准,並由領事主管複核這項決定。DS-117 被拒絕時,不必繳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核准後如果出現新的資訊,領事官員可以在領事主管同意下撤銷原本的核准。[1]
申請 SB-1 移民簽證
DS-117 核准後,必須在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移民簽證。程序與其他移民簽證申請人相同,包括繳交規定的費用與安全附加費、文件要求、體檢要求,以及行政審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你的案件沿用目前的 A 號碼(外籍人士登記號碼),也不必另交新的 I-864(經濟擔保書)。[1]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返美居民身分認定(DS-117) | $180 | 送 DS-117 時繳交;與移民簽證費分開 |
| 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其他移民簽證申請(包括 I-360 自我申請人與特殊移民簽證申請人)」 | 每人 $205 | 只有 DS-117 核准後才需繳交。美國國務院把 SB-1 視為特殊移民簽證的一種;實際金額請向使領館確認 |
|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 | 返美永久居民(SB-1)$0 | 以永久居民身分移民的一般費用為 $235 |
| 再入境許可(I-131),須在美國境內申請 | $630(紙本送件) | 不能申請費用減免(fee waiver)。G-1055 另列有部分族群的一般免費規定,例如現役或退役的美國軍人 |
| I-131A(登機用文件申請) | $575 | 遺失已核發的旅行文件、需要登機用文件才能搭乘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回美國時;美國國務院請離境未滿 1 年的返美居民改用這份表。一般申請,須線上繳費;難民、以難民身分獲假釋入境的人,或在美國以難民身分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人為 $0 |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是前美國公民,適用哪一種類別?
高可信度 要看你是怎麼喪失美國國籍的。如果你入籍前是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喪失國籍,美國國務院指示,只要你沒有做出導致喪失永久居民身分的行為、在喪失國籍後才離開美國,而且是在國外短暫停留後返回美國,就適合以返美居民(SB-1)身分處理。SC-1 與 SC-2 則適用於因婚姻(INA 第 324(a) 條)或因在外國軍隊服役(INA 第 327 條)而喪失國籍、可以申請恢復國籍的前美國公民。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適用哪一種。[1,7,8]
我急著要去美國,可以用訪客簽證嗎?要交出綠卡嗎?
有些情況可以申請非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指出,永久居民有時需要比申請返美居民簽證更快取得簽證;例子是受僱於美國公司、暫時派駐國外而必須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永久居民,可以核發非移民簽證讓他回美國參加緊急商務會議。因為時間來不及申請返美居民簽證、為了方便而取得訪客簽證,本身不會讓你不符合 SB-1 資格。核發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時,不得以交出綠卡(I-551)為條件,除非國土安全部(DHS)提出要求。[1,13]
DS-117 被拒絕,可以向移民局上訴嗎?
不能用 I-290B。移民局表示,I-290B 不能用來對美國國務院領事官員拒發簽證的決定提出上訴,並把 DS-117 列為例子之一;關於簽證被拒,移民局請你參考美國國務院網站。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情況說明可行的做法。[14]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9 FAM 502.7 OTHER IV AND QUASI-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22 CFR 42.2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CFR 21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7.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8.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9.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8 CFR 223.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1.8 CFR 223.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I-131,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s, Parole Documents, and Arrival/Departure Record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3.9 FAM 402.2 TOURISTS AND BUSINESS VISITORS AND MEXICAN BORDER CROSSING CARDS – B VISAS AND BCC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4.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