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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S-5 / S-6 / S-7

S-5 / S-6 / S-7 · 流程時間軸

提供重要情報的證人(S 簽證)

申請流程

  1. 執法機關準備 I-854

    執法機關填寫 I-854(美國國務院的領事手冊把 S 身分申請稱為 I-854-A),並附上文件說明:你配合政府的方式、為什麼需要你人在美國、所有可能構成不得入境事由的行為或狀況,以及值得給予豁免的理由。對該案調查或起訴有管轄權的聯邦檢察官必須在表上認證並背書;執法機關本身的認證,聯邦機關要由總部層級出具,州機關要由最高層級出具。你本人,以及申請中列入、年滿 18 歲的家人,都要在表上簽署聲明,表示知道自己若要永久留在美國,只能依循法律中 S 身分的具體條款。[1,2]

  2. 司法部審查

    執法機關把表格與所有必要附件送交美國司法部刑事司的助理司法部長,由助理司法部長衡量你案件中不利與有利的因素。必要時,會由各機關代表組成的諮詢小組審查申請,並依每年的名額上限排定案件優先順序,決定哪些案件往下送。只有經適當認證、而且在名額上限內的申請才會往下送(S-6 的申請還必須經國務卿認證);助理司法部長建議核准的話,申請就交給移民局決定。[1,2]

  3. 移民局決定

    移民局核准的話,獲准入境停留最長 3 年。移民局決定拒絕時,會以書面通知執法機關與助理司法部長;助理司法部長可在 7 天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話,交由副司法部長作最後決定),但你和執法機關都沒有上訴的權利。大多數 S 簽證申請人本來就在美國;如果你人在美國境外,S 簽證的申請接著會送交國務卿,而且必須先經移民局核准並轉送,才能送到國務卿那裡。[1,2]

美國國務院的領事手冊指出,執法機關可能選擇不申請 S 簽證,或為了準備在美國境內提出 S 身分申請,而改為請求讓你以假釋入境(parole)方式進入美國,逐案決定。[2]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8 CFR 214.2(t) - Alien witnesses and inform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6 WITNESSES, INFORMANTS AND VICTIMS – S, T, AND U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