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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589完整指南

I-589庇護

給人在美國、曾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受到迫害,或擔心受到迫害的人。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遞交 I-589:沒有在移民法院程序中的人向移民局(USCIS)申請(主動申請庇護);正在移民法院程序中的人向移民法院申請(防禦性申請庇護)。目前是、或曾被認定為無人陪伴外國兒童(UAC)的人,即使正在遣返程序中,仍可向移民局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申請期限
最後一次抵達美國後 1 年內遞交;符合「情況變更」或「特殊情況」例外者除外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費用
申請費 $0;另有 Public Law 119-21 規定的兩筆費用:送件時繳的庇護費,以及案件審理期間每年繳的年度庇護費。兩者都只由主申請人繳納、不能減免,金額每年調整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可以工作嗎
遞交完整申請 150 天後可以申請工作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但案件要審理滿 180 天才會核發,你自己造成的延誤不計入。獲准庇護後可以立即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
家人
人在美國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列入你的申請。獲准庇護後,可以在 2 年內遞交 I-730,讓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來美國;有人道理由時,可以免除這個期限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綠卡
獲准庇護後用 I-485 申請;你必須在獲准後實際待在美國滿 1 年,並符合其他條件,移民局才能核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6]

什麼是庇護

有些人來到美國尋求保護(庇護),是因為他們曾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受到迫害,或擔心會受到迫害。只有人在美國境內、而且不是美國公民的人才能申請。符合庇護資格的人,可能獲准留在美國。[4]

主動申請庇護(向移民局)

  • 你沒有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的程序中;EOIR 是美國司法部的機構,移民法官與移民上訴委員會(BIA)都隸屬於它。你向移民局遞交 I-589,移民局可能安排你與庇護官面談。如果你目前是、或曾被認定為無人陪伴外國兒童(UAC),即使正在遣返程序中,也可以向移民局申請。[1,7]

防禦性申請庇護(在移民法院)

  • 你正在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程序中,而且目前不是、也從未被認定為無人陪伴外國兒童(UAC)。你要向 EOIR 遞交 I-589,送到 EOIR 熱線或線上案件系統顯示的移民法院,而不是向移民局遞交;送到其他地方的 I-589 會被 EOIR 退件。[1]

還有第三種途徑:如果你曾被列入快速遣返程序(expedited removal)、獲得正面的可信恐懼認定(positive credible fear determination),而移民局保留你的庇護申請,以「庇護實體面談」(Asylum Merits Interview)進一步審理,本頁說明的主動申請流程就不適用於你;移民局另有專頁說明這個流程。[4,7]

誰符合資格,以及一年期限

要符合庇護資格,你必須符合《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42)(A) 條對難民的定義。庇護官也會判斷你是否有資格提出庇護申請(見下方的一年期限與申請禁止條款),以及你是否屬於 INA 第 208(b)(2) 條不得給予庇護的情形。[7]

I-589 要在你最後一次抵達美國之日(或 1997 年 4 月 1 日,以較晚者為準)起 1 年內遞交。期限最後一天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順延到下一個不是這些日子的日子。你必須以「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自己在期限內遞交,或讓庇護官、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認定你符合例外。遞交日期是移民局收到申請的日子(法院案件則是移民法院或移民上訴委員會收到的日子);如果移民局在一年後才收到,但你有明確且具說服力的文件證明在一年內寄出,就以寄出日為遞交日期。人在或抵達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CNMI)的人,一年期限從 2030 年 1 月 1 日或最後一次抵達美國(包括 CNMI)之日起算,以較晚者為準。[7,8]

「情況變更」(changed circumstances)是指對你庇護資格有重大影響的變化,例如:你國籍國(無國籍者為最後經常居住國)的情勢改變;你自身情況的改變,包括美國法律的改變,或你在所害怕的國家以外參與、使你面臨風險的活動;或你原本是別人審理中庇護申請的家屬,因結婚、離婚、死亡或年滿 21 歲而失去與主申請人的配偶或親子關係。之後你必須在合理期間內遞交;如果你是在變化發生後才得知,這一點會被納入考量。[8]

「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是指與你逾期遞交直接相關的事件,例如:抵美後第一年內有重病或身心障礙(包括過去遭受迫害或暴力傷害的影響);抵美後第一年內法律上的行為能力受限,例如當時是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或有心智障礙;律師協助不力,但你必須就與律師的約定提出詳細的宣誓書、該律師已被告知指控並有機會回應,並說明是否已向懲戒機關投訴(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在遞件前的合理期間之前一直維持臨時保護身分(TPS)、合法移民或非移民身分,或處於假釋入境(parole)狀態;在期限內遞交,但移民局認定未正確遞交而退件、退回給你更正,之後你在合理期間內重新遞交;或你的法律代理人或直系親屬死亡、重病或失能。你必須證明這些情況不是你故意透過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與逾期直接相關,而且延遲是合理的。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這些規定如何適用。[8]

禁止條款

有下列情形者,可能不能申請庇護:

  • 沒有在最後一次抵達美國之日(或 1997 年 4 月 1 日,以較晚者為準)起 1 年內遞交,且不符合例外。[2]
  • 先前的庇護申請曾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拒絕。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拒絕才算這項禁止條款所說的拒絕。移民局表示,這裡列出的申請禁止條款,有「情況變更」與「特殊情況」的例外(見上方)。[2,8]
  • 依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可以被遣送到安全第三國。[2]

不得給予庇護的情形

  • 移民局如果認定你曾下令、煽動、協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而迫害他人;曾因「特別嚴重的犯罪」被定罪,以致對美國構成危險;曾在美國境外犯下「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或對美國安全構成危險,可能不給予你庇護。[2]
  • 移民局如果認定你抵達美國前已在其他國家穩定定居(firmly resettled),也可能不給予你庇護。[2]
  • 如果你因下列恐怖主義相關理由而不得入境,就不能獲得庇護:曾從事恐怖活動、正在從事或入境後可能從事恐怖活動,或曾煽動恐怖活動;是外國恐怖組織的代表或恐怖組織的成員;曾說服他人支持恐怖活動或恐怖組織;或曾接受某組織提供或代為提供的軍事化訓練,而該組織在受訓當時是恐怖組織。最近 5 年內因上述任何理由不得入境者的配偶或子女,也包括在內。[2]

遞交 I-589

  • 使用最新版表格(本頁審閱時為 2026 年 7 月 28 日版),並以英文填寫,說明欄也要用英文。翻譯版表格只供參考,不能用來遞交;任何非英文的佐證文件都要附英文翻譯。[1]
  • 寫明你申請庇護的原因、附上表格中提到的所有附件,並在表格上簽名:沒有簽名、缺少申請原因說明,或少了表格中提到的附件,移民局都會退件。必填欄位空白也可能被退件,例如姓氏、你在美國實際居住的地址、出生日期與出生國、配偶與子女資料(如適用),以及 B、C 兩部分的問題。[1]
  • 以郵寄方式遞交時,不要附護照規格照片,也不要附多份表格或佐證文件;也不要寄指紋卡(FD-258)或指紋費,移民局會為每位庇護申請人安排生物特徵採集預約。如果你已經有一份 I-589 在移民局審理中,不要再遞交另一份;這不會加快審理,反而可能造成更多延誤。[1,7]
  • 只有部分主動申請庇護的人可以線上遞交。下列情況必須郵寄,例如:你目前是或曾被認定為無人陪伴外國兒童;你的遣返程序已被駁回或終止;或國土安全部(DHS)曾發給你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但從未送交移民法院,而且你從未進入移民法院程序。移民局 I-589 頁面上的「遞件說明工具」(Filing Instructions Tool)會告訴你要線上還是郵寄遞交。[1,4]
  • 主動申請庇護的人,所有證據最晚要在預定面談日前 14 個日曆天送到庇護辦公室(2026 年 8 月 21 日起的規定)。晚送的證據可能不會納入你的申請,或移民局可能改期面談,而因此改期可能影響你申請工作許可的資格。移民局受理 I-589 後,之後的信件或證據要寄到負責你案件的當地庇護辦公室,不要寄到收件中心(lockbox)或庇護收件組(Asylum Intake Unit)。[1,4]

費用

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2。部分金額會因年齡、紙本或線上遞交、首次或續發申請而不同。Public Law 119-21(Pub. L. 119-21)規定的費用每年調整,因此這裡不列金額;付款前請先到 uscis.gov/g-1055 確認。
申請項目費用
I-589 申請費$0
送件時繳的庇護費(僅主申請人;不能減免)Pub. L. 119-21 費用;金額每年調整(見下方說明)
I-589 審理期間每年的年度庇護費(僅主申請人;到期時移民局會寄通知)Pub. L. 119-21 費用;金額每年調整(見下方說明)
I-765:I-589 審理中以 (c)(8) 首次申請工作許可(EAD),含衍生申請人,且非依特別 ABC 程序申請申請費 $0,另加 Pub. L. 119-21 費用
I-765:(c)(8) 工作許可續發紙本 $520/線上 $470,另加 Pub. L. 119-21 費用
I-131:I-589 審理中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Part 1, Item 5.B)$630(紙本遞交);可能可以申請減免移民局費用
I-730 難民/庇護親屬申請$0
I-131:持庇護身分,或直接因庇護身分成為永久居民者申請難民旅行文件未滿 16 歲 $135;16 歲以上 $165;部分申請人可能可以申請減免
I-485 綠卡申請,一般申請(部分申請人可能可以用 I-912 申請減免)紙本 $1,440/線上 $1,390;未滿 14 歲且與父或母其中一人的 I-485 同時遞交者,紙本 $950/線上 $900
I-602 難民不得入境理由豁免申請$0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6,9]

Public Law 119-21 規定,I-589 審理期間,主申請人每年(依 8 CFR 106.2 為每個日曆年)都要繳年度庇護費,另加在其他費用之外,而且不能申請減免。移民局會寄通知,載明金額與繳費方式;你要在通知寄出後 30 天內,用外國人登記號碼(A-Number)和通知上的收據號碼線上繳納。這筆費用未繳清前,移民局不能核准你的申請;沒有繳年度庇護費的申請會被退件。[1,9]

Pub. L. 119-21 費用要和申請費分開繳;即使申請費是 $0 或已獲減免,仍然要繳,而且金額每年調整。移民局 I-589 頁面表示,2026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後郵戳的申請適用新的通膨調整金額,未附正確費用的申請會被退件。送件時繳的庇護費,申請被退件時不會退還。自 2026 年 2 月 5 日起,依 Ms. L. v. ICE 一案的法院裁定,移民局暫停向經確認的該案和解成員及其符合資格的其他家庭成員(QAFM)收取這些庇護費用;他們要在紙本 I-589 第一頁頂端寫上移民局規定的註記並郵寄,不要線上遞交。國土安全部(DHS)表示不同意這項裁定,正在評估因應方式。[1,3,9]

遞件之後(主動申請庇護)

以下是向移民局主動申請庇護的流程。

  1. 收據與生物特徵採集通知

    移民局收到你完整的申請後,你會收到兩份通知:收件確認,以及到申請支援中心(ASC)按指紋的通知。請保留收據號碼,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時會用到。[4,7]

  2. 生物特徵採集

    帶著預約通知到 ASC。列入申請的每位家人都會各自收到預約,不論年齡,都必須出席。無法出席的人要在預約日前,透過線上或 USCIS 客服中心申請改期。錯過預約後,必須在 10 個日曆天內申請重新預約,並提出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的證明;否則,如果你有合法留在美國的依據,移民局可能駁回申請;如果沒有,可能把申請轉交移民法官。假釋入境者錯過預約時,移民局會逐案決定是否終止假釋並把案件轉交移民法官。[7]

  3. 面談

    如果移民局安排面談,地點會是庇護辦公室或其他地點(通常是移民局地區辦公室),以通知為準。你可以帶律師或經認可的代表(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也可以帶證人。你必須帶申請衍生庇護的配偶與子女一起出席;如果無法用英文面談,必須自備口譯員。面談通常約 1 小時,但依個案而有不同。[7]

  4. 庇護官決定,主管覆核

    庇護官會判斷你是否有資格申請庇護、是否符合難民定義,以及是否屬於禁止給予庇護的情形。主管庇護官會覆核決定是否符合法律,並可能依個案把決定送交移民局總部的庇護部門人員再審。[7]

  5. 收到決定

    多數情況下,你會在面談 2 週後回到庇護辦公室領取決定。如果你目前持有有效的移民身分、是在移民局地區辦公室面談、安全檢查尚未完成,或案件正由移民局總部審查,可能需要更久,決定通常會用郵寄的。[7]

等待期間與獲准後的工作

案件審理期間,在你遞交完整的庇護申請 150 天後,可以用 I-765 以 (c)(8) 類別申請工作許可(EAD),但申請必須審理滿 180 天才會核發 EAD,也就是「180 天庇護 EAD 計時」(180-Day Asylum EAD Clock)。如果庇護申請因不完整被退件,150 天不會開始起算。如果你的申請已獲建議核准,收到通知後就可以申請。屬於加重重罪犯(aggravated felon)者不符資格。[4,5]

你在庇護辦公室或移民法院要求或造成的延誤,不計入 180 天。例如:要求把案件轉到其他庇護辦公室或面談地點(包括因搬家而轉移)、要求面談改期、沒出席面談或生物特徵採集、規定要自備口譯員卻沒有提供合格的口譯員、在面談時或面談後,或面談前 14 個日曆天內要求補交證據,以及規定要親自領取決定卻沒有到場。如果你缺席預定的面談又無法證明有特殊情況,或沒有正當理由卻沒提供規定的口譯員,移民局可能把 I-589 轉交移民法官,你也將不能依這份 I-589 取得工作許可。如果規定你要親自到庇護辦公室領取決定而你沒有到場,180 天計時會停止,你也可能不符合取得工作許可的資格;如果案件已轉交移民法院,計時要到你第一次出席移民法官的聽證時才會重新開始。[4,5]

(c)(8) 工作許可可以續發,期間涵蓋庇護官或移民法官作出決定所需的時間,以及必要的行政或司法審查;如果要在到期前完成續發,移民局必須在到期日前 90 天收到續發申請。移民局拒絕你的庇護申請時,工作許可立即終止。如果你沒有合法留在美國的依據、庇護官把案件轉交移民法官,工作許可在卡上的到期日前仍然有效。移民法官拒絕或駁回申請時,工作許可在 30 天後終止,除非你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上訴;BIA 駁回上訴時,工作許可立即終止。[4,5]

獲准庇護後,你可以立即工作,不需要 EAD。主動申請獲准者,移民局會免費寄 EAD 給你;如果是移民法官核准的庇護,必須自己遞交 I-765((a)(5) 類別,首次申請免費)才會拿到。填雇主的 I-9 表時,也可以出示國土安全部在核准庇護後發給你的 I-94,並搭配另一份可接受的文件,例如州政府核發的駕照。[4,6]

配偶與子女

人在美國境內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在你遞件時或在最終決定前的任何時候列入你的申請。要在移民局審理中的 I-589 加列家人,請把申請寄到你案件所在的庇護辦公室,不要另外再遞交一份 I-589。列入申請的每位家人都會收到生物特徵採集預約,也必須一起出席面談。[1,4,7]

獲准庇護後,你可以用 I-730(難民/庇護親屬申請)為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提出申請,讓他們來美國。必須在獲准後 2 年內遞交,除非有人道理由可以免除這個期限。這項申請不收費。[3,4]

庇護獲准者申請綠卡

你可以在美國境內遞交 I-485 申請綠卡。資格條件是:獲准庇護後實際待在美國至少 1 年;仍然符合難民定義(或是難民的配偶或子女);沒有在任何外國穩定定居;庇護身分沒有被終止;可以入境美國,或符合豁免(I-602)或其他救濟的資格;而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6,10]

「實際待在美國 1 年」是以移民局審理決定 I-485 的那天計算,不是遞件那天。你可以提早遞件,但如果移民局無法確認你已滿 1 年,可能會要求補件,審理時間也可能拉長;移民局表示,等到獲准滿 1 年再遞件,可能處理得比較快。透過你取得衍生庇護的每位家人,都要各自遞交一份 I-485 申請。如果你必須附 I-693(移民體檢與疫苗接種紀錄)或部分 I-693,就要和 I-485 一起遞交,否則 I-485 可能被退件。[4,6]

移民局核准後,會把你的永久居民身分記錄為從核准日往前推一年開始。被拒絕時不能上訴,但移民局會告知你可以在 INA 第 240 條的遣返程序中重新提出申請。如果你已經被列入遣返程序,申請只能在該程序中遞交與審理。I-765 或 I-131 不要和 I-485 放在同一個信封寄出。[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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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持有效簽證在美國,還能申請庇護嗎?

只要你人在美國境內、而且不是美國公民,就可以申請庇護,但一年期限同樣適用。在遞件前的合理期間之前一直維持合法移民或非移民身分、TPS 或假釋入境狀態,是可能讓逾期遞交獲得諒解的「特殊情況」之一,但你仍要在合理期間內遞交。如果你目前持有有效的移民身分,決定可能需要更久,通常會用郵寄的。[1,7,8]

我錯過了一年期限,還有其他選擇嗎?

如果你在合理期間內遞交,仍可能符合「情況變更」或「特殊情況」例外(見上方)。一年期限只適用於庇護,不適用於不遣返保護(withholding of removal);不遣返保護同樣是用 I-589 申請。哪一種適合你取決於個人情況,移民律師可以協助評估。[1,8]

申請審理期間可以出國嗎?

I-131 有一個類別是給 I-589 審理中的人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Part 1, Item 5.B),不能線上遞交。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列出的紙本申請費是 $630,部分申請人可能可以申請減免移民局費用。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起,依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先例決定 Matter of Delcarmen-Lara,取得回美證後出境,算是 INA 第 212(a)(9)(B)(i) 條所說的離境:如果你在美國已累積超過 180 天的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回美時可能因此不得入境。出國前,可以先請移民律師評估你的情況。[3,11]

獲准庇護後可以出國嗎?

庇護獲准者可以用 I-131 申請難民旅行文件,不能線上遞交。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列出的費用是:未滿 16 歲 $135,16 歲以上 $165;部分申請人可能可以申請減免。如果你同時要遞交 I-485,I-131 要用另一個信封寄。[3,6,11]

如果移民局沒有核准,可以再申請嗎?

就「先前申請被拒」這項禁止條款而言,只有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拒絕才算。移民局表示,如果移民局拒絕或駁回你先前的 I-589(包括你撤回後被駁回),而你之後沒有被送進移民法院程序,你可能可以再向移民局遞交新的 I-589;要依居住地郵寄到移民局達拉斯或芝加哥收件中心(lockbox)。如果你沒有合法留在美國的依據,庇護官可能把申請轉交移民法官進一步審理。[1,4,8]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I-589, 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Asylum Ba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4. 4.Asylum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8 CFR 208.7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Green Card for Asylee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The Affirmative Asylum Proces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CFR 208.4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8 CFR 209.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I-131,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s, Parole Documents, and Arrival/Departure Record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