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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539 / DS-160概要

L-2L-1 配偶與子女

給 L-1 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人在美國境外:依 L-1 工作者的申請案,向美國領事館申請 L-2 簽證。人在美國境內:家屬可以一起向移民局(USCIS)遞交 I-539 並繳費,申請轉換為或延長 L-2 身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誰可以申請
L-1 工作者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L-1 工作者是被調派到美國、繼續替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工作的員工,職務為管理職、高階主管職,或需要專門知識的職務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4]
可停留多久
一般與 L-1 工作者的有效期間相同,而你的身分取決於工作者的合格僱傭關係。子女的 L-2 期間最多只到結婚或年滿 21 歲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以工作嗎
配偶:可以,L-2 身分本身就包含工作許可。註記 L-2S 且未過期的 I-94(入出境紀錄)就是工作許可證明;工作許可卡(EAD)可申請但非必要。子女(L-2Y):除非透過轉換身分或其他依據取得資格,否則不能工作;可以上學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5]
政府規費
I-539:紙本 $470,線上 $420。在領事館申請 L 類簽證:每人 $205;若適用簽證核發費(互惠費),另需繳交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

L-2 是什麼

L-2 是給 L-1 工作者的配偶與子女的身分。《移民與國籍法》(INA)中設立 L-1 的條文,也涵蓋工作者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前提是他們與工作者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你不會列在 L-1 工作者的申請案上,也不需要另外送申請案:你可以依 L-1 申請案向美國領事館申請 L-2 簽證,或遞交 I-539。[1,4]

誰符合資格

  • L-1 工作者的配偶。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婚姻關係有效。未圓房的代理婚姻(proxy marriage)配偶,不能依這段婚姻取得 L-2 身分。[8]
  • L-1 工作者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子女,依 INA 對「子女」的定義。例如,繼子女要符合資格,造成繼親關係的婚姻必須發生在子女滿 18 歲之前。[4,8]
  • 與 L-1 工作者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如果你申請 L-2 簽證,是要去與已在美國的 L-1 工作者團聚,領事官員必須先確認工作者確實維持 L-1 身分,才會核發你的簽證。[5]

在海外申請 L-2 簽證

法律推定每位簽證申請人都是移民,直到申請人證明自己符合非移民身分為止(INA 214(b)),但 L 類簽證申請人不在此推定範圍內。依美國國務院的指引,只有在 L-2 配偶或子女無法證明與 L-1 工作者的關係真實(bona fide)時,才會適用這項推定。L-2 申請人也不必證明自己在國外有打算保留的住所(外國住所要求)。[5,9]

加拿大公民:持 L-1 身分的加拿大公民,其具加拿大國籍的配偶或子女如果與其同行或前往團聚,不需簽證即以 L-2 身分入境。不具加拿大國籍的配偶或子女,即使 L-1 工作者是加拿大人,申請入境時仍須出示 L-2 簽證,除非另有免簽依據。[5,10]

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 L-2 身分

人已在美國時,用 I-539 申請轉換為或延長 L-2 身分,家屬可以一起申請並繳費。同一家庭成員獲准的延期期間必須相同:家庭成員中獲准期間最短的那一個,就是全家獲准的期間。請在 I-94 上的日期到期前遞件;移民局建議至少提前 45 天。逾期遞件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可能獲得通融,條件包括延誤是因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造成,而且延誤時間合理。[2,11,12]

如果你的 I-539 與 L-1 工作者的 I-129 一起裝寄,並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正確遞件,移民局會與 I-129 一併審理,L-2 配偶一起遞交的 I-765 也一樣;沒有這樣遞件的申請會分開審理。替 I-129 工作者的家屬遞交的 I-539 不能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法規雖然把 L 類家屬的 I-539 列為可加急的申請,但只有移民局已在官網宣布開放的項目,才能申請加急。[6,13,14,15]

工作與上學

L-2 配偶的身分本身就包含工作許可;法律明定 L-1 工作者的配偶應獲准工作。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移民局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核發給配偶的 I-94 會註記 L-2S,註記 L-2S 且未過期的 I-94,可以作為填寫 I-9 時的工作許可證明(List C)。你不必遞交 I-765,但可以遞交並繳費取得 EAD;EAD 可同時證明身分與工作許可(List A)。[2,5,9]

L-2 子女(註記為 L-2Y)除非透過轉換身分或其他依據取得資格,否則不能工作,但可以上學。L-2 配偶或子女如果只是要上學,不需要申請轉換身分。[1,5,16]

停留期限

你的入境許可期間與停留上限都與 L-1 工作者相同;L-1 工作者的總停留期間,擔任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或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最長 7 年,擔任專門知識職務最長 5 年。入境許可期間可包含 L-1 申請案有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以及結束後最多 10 天。[10,11]

你的 L-2 身分取決於 L-1 工作者與申請雇主之間的合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結束或不再符合 L-1 條件時,L 身分即失效。依法規,L-1 工作者與家屬不會僅因工作結束就被視為失去身分,期間最長連續 60 天或到獲准有效期間結束為止(以較短者為準),每個獲准有效期間只適用一次。國土安全部(DHS)可依裁量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你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或轉換身分。[1,11]

費用

政府規費:移民局 G-1055 費用表(10/07/26 版);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項目費用說明
I-539(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 L-2)紙本 $470;線上 $420一般申請費;金額依遞件方式而定
I-765(L-2 配偶可選擇申請的 EAD)紙本 $520首次、補發或延期 EAD 的一般費用。L-2 配偶不需要 EAD 也能工作
L 類簽證申請費(海外)每人 $205美國國務院對 H、L、O、P、Q、R 類簽證收取的費用
簽證核發費(互惠費)依對等原則訂定有規定時,在申請費之外另收
Blanket L 相關費用:$500 反詐欺費(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Fee);《綜合撥款法》(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附加費L-2 家屬不用繳$500 反詐欺費只向主申請人收取;L-2 家屬也不適用《綜合撥款法》附加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6,7]

如果 L-1 工作者申請綠卡

替 L-1 工作者申請或獲准永久勞工認證或優先類別移民申請案,或工作者遞交境內調整身分申請(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都不能作為拒絕 L-2 配偶或子女以 L-2 入境、申請延長停留,或申請轉換為 H-1、H-4 或 L-1 身分的理由。[10]

如果你自己有審理中的 I-485(境內調整身分),並在持合法 L-2 身分期間出國,只要你不在排除、遞解或驅逐出境程序中,讓你取得 L-2 的配偶或父母仍維持 L-1 身分,你也仍符合 L-2 的其他條件,而且持有有效的 L-2 簽證(如需簽證),這趟出國就不會被視為放棄申請。[17]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變更了 I-539 的遞件地點。郵寄遞件前,請先查 I-539 的遞件地址頁面,依你的申請事由確認寄送地址,並確認移民局目前接受的表格版本。2026 年 9 月 14 日有一項法院命令暫緩了一條針對學生、交流訪問者與外國媒體的新規定;依這項命令,移民局繼續接受 08/28/24 版的 I-539 與 08/21/25 版的 I-765,不接受 09/15/26 版。[12]
  • 高可信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針對臨時保護身分(TPS)文件另有公告外,在這天以後遞出的 EAD 延期申請,不會再讓即將到期的 EAD 自動延長。持有效 L-2S 身分的配偶,工作許可來自身分本身,所以 EAD 到期後,註記 L-2S 且未過期的 I-94 仍可作為 I-9 的 List C 證明。[2,18]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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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和伴侶沒有結婚,伴侶可以申請 L-2 嗎?

不行。L-2 只給 L-1 工作者的配偶或子女。美國國務院的指引表示,長期非移民的家庭成員若不符合衍生身分資格,適合以 B-2(訪客)類別申請,並以臨時工作者的同居伴侶為例。B-2 是否適合你,要看個別情況;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狀況判斷。[3,19]

L-2 子女年滿 21 歲或結婚後會怎樣?

高可信度 移民局給 L-2 子女的有效期間可以與 L-1 父母相同,但只到子女結婚或年滿 21 歲當天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INA 對「子女」的定義是未婚且未滿 21 歲。之後若要繼續留在美國,子女需要另外取得其他身分;移民律師可以協助評估適合的選項。[1,4]

L-2 配偶可以轉成自己的工作簽證,例如 H-1B 嗎?

符合 L-2 資格的配偶,也可能符合其他類別簽證的條件。在美國境內要轉換為 H-1B 或 L-1,要由雇主(申請人)替你遞交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請表),不是用 I-539。一般來說,只要你是持非移民簽證合法入境、目前身分仍有效、沒有違反身分條件,也沒有會使你喪失資格的犯罪紀錄,就可以申請轉換身分。[8,12,13,16]

如果我之後自己拿到 L-1,L-2 的時間會被算進去嗎?

你以 L-2 家屬身分度過的時間,不會計入你日後自己以 L-1 主申請人身分可停留的上限。但這段時間也無法用來滿足 L-1「在海外替公司工作滿一年」的要求:美國國務院的指引表示,以家屬身分(例如 L-2 配偶)在美國的時間,不算是「為」合格企業工作。[5]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2, Part L, Chapter 2 - General Eligi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L-1A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9 FAM 402.12 -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L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7. 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9 FAM 402.1 OVERVIEW OF N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8 CFR 214.2(l) -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4. 14.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Change My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7. 17.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8 CFR 274a.1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9 FAM 402.2 TOURISTS AND BUSINESS VISITORS AND MEXICAN BORDER CROSSING CARDS – B VISAS AND BCC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