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 T 身分
T 非移民身分(一般稱為 T 簽證)是一種暫時性的移民福利,讓部分「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可以在美國停留,最初最長 4 年。條件之一是曾配合執法機關在偵查、調查或起訴人口販運案時提出的任何合理協助要求,或符合豁免或例外規定。部分符合資格的家人也可以取得 T 身分;T 非移民可以獲得工作許可,也可以使用部分聯邦與州的福利和服務。[1]
依聯邦法律,「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是指
| 代號 | 適用對象 |
|---|---|
| T1 | 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被害人(主申請人) |
| T2 | T1 的配偶 |
| T3 | T1 的子女 |
| T4 | T1(未滿 21 歲)的父母;或 T1(不限年齡)面臨現時報復危險的父母 |
| T5 | T1(未滿 21 歲)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或 T1(不限年齡)未滿 18 歲、面臨現時報復危險的未婚兄弟姊妹 |
| T6 | T1(不限年齡)的衍生受益人的成年或未成年子女,且該子女本身因 T1 逃離人口販運或配合執法而面臨現時報復危險 |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人可能有資格
- 目前是或曾經是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受害者。[1]
- 因為遭到人口販運,而人在美國、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或入境口岸。為了參與與人口販運案相關的調查或司法程序而獲准進入美國,也算在內。[1,7]
- 曾配合執法機關在聯邦、州或地方人口販運調查或起訴中提出的任何合理協助要求,或在某項犯罪的調查中提出的合理協助要求,而人口販運至少是犯下該罪的核心原因之一。如果至少有一次人口販運行為發生時你未滿 18 歲,或你因身體或心理創傷而無法配合,可能不需要證明這一點。[1,2]
- 如果被遣返出美國,會遭受涉及異常且嚴重傷害的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 involving unusual and severe harm)。[1]
- 可以入境美國(admissible)。如果有不得入境事由,可能可以獲得部分事由的豁免,豁免要用 I-192(非移民預先入境許可申請)申請。《移民與國籍法》(INA)212(a)(4) 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事由不適用於 T 身分申請人。[1,2]
依法律規定,每個會計年度最多 5,000 人能以主申請人身分取得 T 身分;這個上限不適用於取得衍生身分的家人。[2,3]
要準備的文件
I-914 要附的資料
- I-914 申請表,附上描述你過去或現在遭受人口販運經過的個人陳述。[1]
- 證明你曾配合執法機關合理協助要求,或符合豁免或例外規定的證據。你可以附上 I-914 補充表 B(Supplement B,人口販運受害者聲明,由執法機關填寫),也可以改附或另附其他證據,例如你與執法機關聯絡的紀錄、審判筆錄、法院文件、警方報告、新聞報導或宣誓書。[1]
- 其他條件的證據:證明你目前是或曾經是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你是因為遭到人口販運而人在美國、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或入境口岸,以及遣返會讓你遭受涉及異常且嚴重傷害的極端困難。如果你有不得入境事由,要附上 I-192。[8]
- 每一位列在補充表 A 的家人,都要附上可信的親屬關係證明;有不得入境事由的家人,要附上他的 I-192。如果是面臨現時報復危險的父母、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或衍生身分家人的子女,還應該說明他們面臨什麼危險、這個危險和你逃離人口販運或配合執法機關有什麼關聯,附上該家人過去獲准回美證(advance parole)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其他可信的證據。[8]
安全與保密
費用
| 申請項目 | 費用 |
|---|---|
| I-914 T 非移民身分申請 | $0 |
| I-914 補充表 A(家人) | $0 |
| I-914 補充表 B(執法機關聲明) | $0 |
| I-192 不得入境事由豁免(T 身分申請人,含衍生申請人) | $0 |
| I-765 工作許可(首次、續發或補發):(a)(16) T-1、(c)(25) T-2 至 T-6、(c)(40) 真實申請的 T 申請人,或 (c)(9) 申請調整身分的 T 非移民 | $0 |
| I-539 延長 T 身分 | $0 |
| I-131 旅行與假釋文件(T 身分申請人或持有人,或依 INA 245(l) 申請調整身分者) | 移民局費用 $0(另見下方假釋入境費說明) |
| I-485 綠卡申請(T 非移民依 INA 245(l)) | $0 |
| I-601 不得入境事由豁免(T 身分申請人或持有人) | $0 |
| I-290B 上訴或動議(T 身分申請人或持有人;僅限調整身分前的申請,或 I-485 及相關附屬表格) | $0 |
除了移民局的申請費,G-1055 費用表也寫明: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parole)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都會依 Public Law 119-21(Pub. L. 119-21)收取一筆費用,除非 CBP 認定你符合例外情形;這部法律規定的費用不能申請減免。I-131 一欄寫的是「$0,部分核准案另加假釋入境費」。持回美證(advance parole)返美時是否要繳假釋入境費,取決於你的具體情況,出發前可以請移民律師確認。[4]
遞件之後
建議 I-914 與 I-765 一起遞交
移民局強烈建議 I-914 與 (c)(40) 類別的 I-765 一起遞交;晚一點才遞 I-765,處理時間會比較長。[1]
真實申請認定(bona fide determination)
2024 年 8 月 28 日當天或之後,由人在美國的申請人與合格家人遞交的申請,移民局一般會進行真實申請認定(bona fide determination)。申請被認定為真實申請後,你可以被考慮給予暫緩遣返(deferred action)與 (c)(40) 工作許可;如果你沒有遞 I-765,移民局會通知你,並邀請你遞交。家人要等你這位主申請人拿到暫緩遣返與工作許可之後,才會拿到。[1]
審核結果
移民局核准 T-1 身分時,會同時用你 I-914 上的資料核發工作許可。T 身分一般核准 4 年。[1]
在海外的家人
移民局核准境外家人的補充表 A 後,會用 I-797(處理通知)通知你,並把核准的表格送到肯塔基領事中心(Kentucky Consular Center)。之後由家人聯絡美國駐外使領館的簽證組預約面談;全球任何核發非移民簽證的美國使領館都可以辦理 T 簽證。[2]
福利與服務
持 T 身分可以使用多項聯邦出資的福利與服務。還沒拿到 T 身分的人口販運受害者,如果國土安全部打擊人口販運中心(CCHT)已給予持續居留許可(Continued Presence),或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已發給認證信或資格信,也可能符合資格。兒童受害者不需要認證,HHS 難民安置辦公室(ORR)會發信說明他們的資格。[1,2]
持續居留許可(Continued Presence)和 T 身分是兩回事。CCHT 可以先給予 2 年,讓人口販運受害者立即暫時免於被遣返。受害者須符合一定條件,而且只有聯邦執法機關(例如移民及海關執法局 ICE 或聯邦調查局 FBI)可以提出申請;獲得許可的人可以申請工作許可,也可以使用聯邦服務與福利。[1]
家人(T-2 至 T-6)
| 你的情況 | 可以申請的家人 |
|---|---|
| 遞件時未滿 21 歲 | 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父母;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 |
| 遞件時已滿 21 歲 | 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
| 不限年齡,但該家人須因為你逃離人口販運或配合執法機關而面臨現時的報復危險 | 父母;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已獲衍生 T 身分家人的子女,不限年齡與婚姻狀況(T-6) |
補充表 A 可以和 I-914 一起遞交,也可以在 I-914 審理期間或你持有 T 身分期間遞交。你獲得 T-1 身分之前,家人不能取得衍生身分;如果你的 T-1 身分已被撤銷或已到期,或你已成為永久居民,就不能再核發衍生 T 簽證。你成為永久居民之後,家人就不能再以 T 身分首次入境美國。[1,2,5]
年齡保護:如果你遞件時未滿 21 歲,而在移民局審結 I-914 前滿 21 歲,你的父母與兄弟姊妹仍然符合資格;兄弟姊妹在移民局審結 I-914 前滿 18 歲,只要仍未婚,也仍然符合資格。如果你遞件時已滿 21 歲,子女只要在你遞件時未滿 21 歲,之後滿 21 歲仍然符合資格。子女在你和他們的申請遞交與審結時,以及簽證核發當天,都必須未婚。[2,3]
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
T-1 申請綠卡的條件
- 以 T-1 身分合法入境美國,而且申請時仍持有 T-1 身分。[5]
- 以 T-1 身分入境後,連續實際待在美國至少 3 年;或在人口販運案調查或起訴期間連續待在美國,而美國司法部長已認定調查或起訴結束。兩者以期間較短者為準。[5,9]
- 從首次以 T-1 身分入境,到移民局對你的 I-485 作出決定為止,一直具備良好品行(good moral character)。[5]
-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從首次以 T-1 身分入境到 I-485 作出決定為止,一直配合人口販運調查或起訴的任何合理協助要求;被遣返會遭受涉及異常且嚴重傷害的極端困難;至少一次人口販運行為發生時你未滿 18 歲;或在獲准 T-1 身分時,你已證明因身體或心理創傷而無法配合。[5]
- 以永久居民身分可以入境美國,或移民局已豁免適用於你的不得入境事由。[5]
單次離開美國超過 90 天,或累計超過 180 天,就會中斷連續實際居住;除非這次離境是協助調查或起訴所必需,或參與調查或起訴的官員證明離境另有正當理由。如果你在連續實際居住滿 3 年前就申請,移民局會退件,除非你附上美國司法部長的證明,表示調查或起訴確實進行過、而且已經結束。[5]
持 T-2 至 T-6 身分的家人,符合以下條件就可能有資格申請綠卡:以該身分入境,而且申請時仍持有;你的 I-485 正在審理、與他們的同時遞交,或已獲准而他們在你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首次以衍生 T 身分入境;你符合所有條件;他們可以入境或已獲豁免。家人不需要符合連續實際居住與良好品行的條件。移民局不能在核准你的申請之前核准他們的申請;你的申請被拒,他們的申請也會自動被拒。[5,9]
每個會計年度能成為永久居民的 T-1 主申請人人數有法定上限。符合資格、只因為這個上限而未獲准調整身分的申請人,會被列入候補名單,依申請正式遞交的日期排序,最早遞交的優先。[9]
T 身分申請綠卡也屬於裁量決定:你必須證明移民局應該作出對你有利的裁量。如果你的案子有不利因素,可以提交有利因素(mitigating equities)的證據來抵銷。如果你的 T 身分已被撤銷,就不符合申請資格。[9]
常見錯誤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一定要由執法機關簽署補充表 B 嗎?
不一定。補充表 B 是證明你是受害者、並曾配合執法機關合理要求的一種方式,但你也可以改附或另附其他證據。依法律規定,州與地方執法人員出具的聲明,如果說明你曾配合調查或起訴似乎涉及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犯罪,必須納入考量。[1,3]
人在美國境外可以申請嗎?
主申請人不行:你必須是因為遭到人口販運而人在美國、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或入境口岸,美國駐外使領館也不核發 T-1 簽證。家人的補充表 A 由你在美國向移民局遞交;核准後,在海外的家人可以到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衍生 T 簽證,你不必出席他們的面談。[1,2]
4 年期滿後怎麼辦?
在特定情況下,T 身分可以延長超過 4 年,例如執法人員證明調查或起訴需要你留在美國,或國土安全部認定有特殊情況;延期要用 I-539 申請。你在期限內遞交 I-485 後,審理期間 T 身分也會自動延長。如果你既沒有申請綠卡、也沒有獲准延期,T-1 身分會在效期屆滿時結束。[1,2,3]
拿到 T 身分後可以出國嗎?
在美國獲准 T 身分的人,出國前必須先遞 I-131 取得回美證(advance parole),才能以 T 身分返美。T-2 至 T-6 的家人也可以改向美國國務院申請 T 簽證,再從指定入境口岸申請以 T 身分入境。用其他方式返美,就不會恢復 T 身分;如果不符合某些條件,可能必須重新申請。如果你在取得 T 身分前累積超過 180 天的非法居留,出境可能觸發非法居留的入境禁令(這項禁令有例外);移民局只會在你出境後、要返回美國時,才受理針對這一點的 I-192 豁免申請。[2]
我也可以考慮 U 簽證嗎?
有可能。人口販運受害者也可能符合 U 非移民身分(U 簽證)的資格。U 簽證是給特定犯罪的受害者,他們必須因該犯罪受到嚴重的身心虐待,並由執法機關或其他認證官員證明曾經、正在或可能對辦案有幫助。哪一種身分適合你,取決於你的具體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就你的案子比較兩者。[1,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T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9 FAM 402.6 WITNESSES, INFORMANTS AND VICTIMS – S, T, AND U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5.Green Card for a Victim of Trafficking (T Nonimmigra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6.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7.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8.I-914, Application for T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9.8 CFR 245.2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