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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918完整指南

U-1 to U-5犯罪受害者(U 簽證)

給遭受特定犯罪(發生在美國或違反美國法律)、因此受到嚴重傷害,並協助執法機關調查或起訴的受害者;符合資格的家屬也可以一併申請。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你本人向移民局(USCIS)遞交 I-918(U 非移民身分申請),並附上由執法機關或其他認證官員簽署的 I-918 Supplement B 認證表。人在美國境內或境外都可以申請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以得到什麼
U 非移民身分,效期 4 年;只有在特定、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延期。在 U 身分下連續實際居住美國至少 3 年,並符合其他條件時,可能可以申請綠卡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家屬能否一起申請
可以。配偶(U-2)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U-3);如果你遞件時未滿 21 歲,父母(U-4)與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U-5)也可以。每位家屬各送一份 I-918 Supplement A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能否工作
申請核准後可以。人在美國的 U-1 會自動收到工作許可卡(EAD);人在美國的家屬同樣可以工作,但要另送 I-765 才能拿到卡。申請審理期間,住在美國的人如果經移民局認定申請屬實(bona fide),並以裁量給予有利決定,可能先取得工作許可卡與暫緩遣返(deferred action)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4]
申請費
I-918 及其 Supplement A、Supplement B 都是 $0(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U 簽證是什麼

U 簽證(U 非移民身分)是給特定犯罪的受害者:因為犯罪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並協助執法或政府官員調查或起訴這項犯罪。美國國會在 2000 年 10 月通過《人口販運及暴力受害者保護法》(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其中包括《受虐移民婦女保護法》)時設立了這個身分。[1]

官方分類代碼:U1 至 U5 列在 22 CFR 41.12(非移民簽證),SU2、SU3、SU5 列在 22 CFR 42.11(移民簽證),依 2026 年 10 月 1 日的 eCFR。INA 是《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代碼官方類別類型
U1犯罪行為被害人非移民(U 身分)
U2U1 的配偶非移民(U 身分)
U3U1 的子女非移民(U 身分)
U4U1(未滿 21 歲)的父母非移民(U 身分)
U5U1(未滿 21 歲)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非移民(U 身分)
SU2U1 的配偶移民簽證,依 INA 245(m)(3),給從未持有 U 身分的家屬
SU3U1 的子女移民簽證,依 INA 245(m)(3),給從未持有 U 身分的家屬
SU5U1 的父母移民簽證,依 INA 245(m)(3),給從未持有 U 身分的家屬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8]

誰符合 U-1 資格

以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 你因為成為合格犯罪的受害者,而受到嚴重(substantial)的身體或精神傷害。移民局會考量傷害的性質、加害人行為與傷害的嚴重程度、傷害持續多久等因素;沒有哪一項是必要條件,而且多次行為合起來也可能構成嚴重傷害,即使單一行為不夠嚴重。[3]
  • 你掌握這項犯罪可信、可靠的資訊,也就是具體的事實。如果犯罪最初發生時你未滿 16 歲,或你無行為能力、心智能力不足,可以由父母、監護人或代為行事的人(next friend,指在法律程序中為你的利益出面的人)代你掌握這些資訊。[3]
  • 你曾經、正在或可能會協助認證機關調查或起訴這項犯罪,而且從開始配合起,沒有拒絕或未能提供對方合理要求的資訊與協助。如果犯罪最初發生時你未滿 16 歲,或你無行為能力、心智能力不足,可以由父母、監護人或代為行事的人代你提供協助。[3]
  • 犯罪發生在美國境內(包括印第安地區(Indian country)與美國軍事設施)或美國屬地,或是違反了賦予美國聯邦法院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可以起訴該罪行的美國聯邦法律。[3]
  • 高可信度 你符合入境美國的資格(admissible)。如果有不可入境的事由,可以用 I-192 申請豁免;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可依裁量豁免任何事由,但參與納粹迫害、種族滅絕、酷刑或法外處決除外,而且必須先認定豁免符合公共或國家利益。[1,2]

高可信度 合格的犯罪包括:綁架(abduction)、性侵害接觸(abusive sexual contact)、勒索(blackmail)、家庭暴力、恐嚇取財(extortion)、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女性生殖器切割、重罪傷害(felonious assault)、外籍勞工招募詐欺(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挾持人質、亂倫、強迫勞役(involuntary servitude)、擄人(kidnapping)、非預謀殺人(manslaughter)、謀殺、妨礙司法、債務奴役(peonage)、偽證、賣淫(prostitution)、強制性交(rape)、性侵害、性剝削、奴隸買賣、跟蹤騷擾(stalking)、酷刑、人口販運、干擾證人(witness tampering),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構成要件實質相似的類似犯罪也算,對上述任何一項犯罪的未遂、共謀或教唆也算。[1,3]

要準備哪些文件

I-918 要附的初步證據

  • I-918 Supplement B,必須由認證官員在你遞件前 6 個月內簽署。認證官員是認證機關的首長、首長特別指定可簽發這份認證的主管人員,或聯邦、州、地方法官。[3]
  • 高可信度 一份你簽名的個人陳述,說明受害經過,以及每一項條件的證據:你是合格犯罪的受害者、受到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你掌握犯罪相關資訊、你提供協助,以及犯罪發生在美國或違反美國法律。如果你未滿 16 歲、無行為能力或心智能力不足,可以由父母、監護人或代為行事的人代你提出陳述。[3,4]
  • 高可信度 每位以 I-918 Supplement A 申請的家屬:可信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果無法取得規定的文件,要附上說明;家屬有不可入境事由時,要附 I-192。[3,4]
  • 任何非英文的文件,都要附上完整的英文翻譯,以及譯者的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譯者有能力將該語言譯成英文。[4]

I-918 要依你居住的地區寄到對應的收件地點。移民局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更改了收件地點:現在依居住地區寄到達拉斯(Dallas)、鳳凰城(Phoenix)或芝加哥(Chicago)收件中心(lockbox),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寄到鳳凰城收件中心。寄件前請先查看 uscis.gov/i-918 的「Where to File」。[4]

高可信度 遞件後,移民局會通知你採集生物特徵(biometrics)的時間與地點;沒有這些資料,移民局無法審理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年齡在 14 至 79 歲之間的申請人,會收到按指紋的通知,要到海外的國土安全部辦公室、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或美國軍事設施按指紋。[2,3]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費用會調整,遞件前請到 uscis.gov/g-1055 確認。移民局表示,U 身分申請人與 U 非移民在調整身分(申請綠卡)之前的所有表格都免費;最後一列的 Public Law 119-21 假釋入境費另計,而且不能申請費用減免。在海外核發的 U 簽證另有美國國務院的簽證費用。
申請項目費用
I-918(U 非移民身分申請)$0
I-918 Supplement A(每位合格家屬一份)$0
I-918 Supplement B(U 非移民身分認證表)$0
I-192 豁免申請,以 U 身分申請人(含依附家屬)身分遞交$0(一般申請費為 $1,100)
I-765 工作許可(EAD):首次申請、續發,或補發尚未過期但遺失、被竊或損壞的卡,類別為 (a)(19) U-1、(a)(20) U-2 至 U-5、(c)(14) U 身分申請人的暫緩遣返,以及 (c)(9) 依 INA 245(m) 調整身分的 U 非移民$0
I-539 延長 U 身分$0
I-485 綠卡申請,以 U 非移民身分依 INA 245(m) 申請$0
I-929(為 U-1 的合格家屬提出的申請)$0
I-290B 上訴或動議,以 U 身分申請人(含依附家屬)身分,針對調整身分前提出的申請,或針對 I-485 及相關附屬表格提出$0(一般申請費為 $800)
I-131 旅行與假釋入境文件,申請或已取得 U 身分、或依 INA 245(m) 調整身分者申請費 $0。G-1055 註明部分核准案件須另繳 Public Law 119-21(Pub. L. 119-21)規定的假釋入境費(Immigration Parole Fee);如果你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也會要求繳交 Pub. L. 119-21 費用,除非認定你符合例外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5]

遞件之後:真實性初步審查、候補名單與年度名額

從遞交 I-918 到最終決定之間會經過哪些步驟。

高可信度 法律規定每個會計年度取得 U-1 身分或 U-1 簽證的人數不得超過 10,000 名;U-2 至 U-5 家屬不計入。移民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在這個名額內審理 I-918,並表示自 2010 會計年度起每年都用滿名額。[3,4]

  1. 1. 真實性初步審查

    如果你住在美國,移民局會先審查你的申請是否屬實(bona fide):I-918 遞交合規、Supplement B 填寫完整、附有描述受害經過的個人陳述,並已取得你的背景與安全查核結果。接著移民局會決定是否以裁量給予有利決定,包括考量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風險。家屬要等主申請人通過真實性初步審查後才會審;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不適用這個步驟。[4]

  2. 2. 工作許可與暫緩遣返

    如果申請屬實、值得以裁量給予有利決定,而且你已遞交 I-765,移民局會同時核發工作許可卡(EAD)與暫緩遣返(deferred action),效期 4 年,兩者不能只拿其中一項。如果到期時移民局仍未對你的申請作出決定,一般可以申請續期。首次申請與續期都不收費;移民局建議把 I-765 和 I-918 一起遞交,如果你還沒送,移民局會寄通知請你遞交。[4]

  3. 3. 候補名單

    高可信度 如果沒有通過真實性初步審查,或你住在美國境外,移民局會審查是否將申請列入候補名單。符合資格、只因名額已滿而未獲 U-1 身分的人,會依遞件日期排入名單,並獲得暫緩遣返或假釋入境(parole),移民局也可以准許工作。列入名單並持有暫緩遣返或假釋入境期間,不會累積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但移民局可以依裁量將你移出名單。[2,3,4]

  4. 4. 最終決定

    高可信度 輪到你的名額時,移民局會作出最終決定,你不需要另外提出申請。人在美國並獲核准時,移民局會同時給予 U-1 身分,寄出 I-797 核准通知與註明 U-1 身分的 I-94;人在境外時,移民局會把核准通知轉給美國國務院。如果申請被拒絕,可以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1,3]

家屬:U-2 至 U-5

高可信度 如果你遞交 I-918 時未滿 21 歲,可以為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父母,以及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申請;如果當時已滿 21 歲,可以為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申請。每位家屬各送一份 I-918 Supplement A,可以和 I-918 一起送,也可以之後再送(如果你已取得 U-1 身分,補送時必須仍持有該身分)。移民局必須先核准你的 I-918,才能核准 Supplement A;在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情境中犯下這項罪行的家屬,不能取得 U-2 至 U-5 身分。[2,3]

高可信度 依法規,家屬關係必須在你遞交 I-918 時就已存在,並持續到 Supplement A 審理完成、家屬入境為止;你遞件後才出生的孩子仍可隨行或後續前來。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另外說明:主申請人在 U-1 申請審理中結婚,可以為這位配偶送 Supplement A;遞件後、核准前才建立的繼子女或繼父母關係,也可以申請。[2,3]

高可信度 年齡規定:I-918 仍在審理中時滿 21 歲的 U-3 子女,只要未婚,仍可算子女;但如果是在 I-918 核准後才滿 21 歲,就沒有這項保護。你在 I-918 審理期間滿 21 歲,父母與兄弟姊妹仍然符合資格;如果你遞交 I-918 時未滿 21 歲,並為未滿 18 歲的未婚兄弟姊妹遞交了 Supplement A,即使移民局審理時對方已滿 18 歲,仍然符合資格。靠這些規定在滿 18 或 21 歲後保有資格的家屬,必須維持未婚。[2,3]

人在美國境外時

高可信度 移民局核准境外申請人的案件後,申請人要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U 簽證:填寫 DS-160 並選擇 U 類別,依使領館網站的指示預約面談,並繳交美國國務院的機器可讀簽證(MRV)申請費與適用的互惠費(reciprocity fee)。你不需要證明在海外有打算回去的住所;領事官員依規定不會重新審理已核准的申請,也不會詢問犯罪細節或你配合執法的情形。不過,領事官員會確認身分與親屬關係;如果發現移民局尚未以 I-192 豁免的不符資格事由,在有豁免途徑的情況下,簽證申請會先被拒、等待豁免。[1,2]

如果你是在美國境內由移民局給予 U 身分,出境不需要回美證(advance parole),但要回美國時,需要先到領事館申請 U 簽證。如果你在取得 U 身分前已累積超過 180 天的非法居留,出境可能觸發非法居留入境禁令(有例外情形);這時可以用 I-192 申請豁免,但移民局只在你已出境、要再入境時才受理。[2]

U 身分可以維持多久

高可信度 U 身分核准的期間合計不超過 4 年,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延期:執法需要(認證官員證明你仍需留在美國協助調查或起訴,你要用 I-539 並附上新簽署的 Supplement B 申請);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海外領事館辦理延誤(例如家屬因領事館延誤未能及時入境,需要延長才能在 U 身分下累積滿 3 年、申請綠卡);以及遞交綠卡申請(I-485)後、審理期間自動延長。[1,3]

滿 3 年後申請綠卡(INA 245(m))

U-1 以 I-485 申請綠卡的條件:

  • 高可信度 你以 U-1 身分合法入境,遞交 I-485 時仍持有 U-1 身分,並且自入境後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至少 3 年,直到移民局作出決定前都持續在美國。如果單次離境超過 90 天,或累計離境超過 180 天,需要附上當初簽署 Supplement B 的機關出具的證明,說明這些離境是協助調查或起訴所必需,或有其他正當理由。[8,9]
  • 高可信度 從你以 U-1 身分首次入境起,到移民局作出決定為止,你沒有不合理地拒絕協助調查或起訴。可以用新簽署的 Supplement B 證明;如果沒有,可以提出宣誓書,說明你為取得 Supplement B 所做的努力、是否收到協助要求,以及你如何回應。[8,9]
  • 你沒有 INA 212(a)(3)(E) 的不可入境事由,也就是參與納粹迫害、種族滅絕、酷刑或法外處決;這一項移民局無法豁免。除此之外,一般不要求你符合入境資格,但移民局行使裁量時,會考量原本會構成不可入境的行為。[9]
  • 高可信度 你留在美國有人道理由、能維繫家庭團聚,或符合公共利益,而且值得移民局以裁量給予有利決定;舉證責任在你。移民局表示,家庭關係、困難處境、在美居住時間等有利因素一般可能就足夠;有不利因素時,可以提出文件抵銷,但視不利因素的性質,你可能必須明確證明被拒會造成極其特殊且異常的困難(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如果申請人犯下或被判決嚴重暴力犯罪、涉及兒童性侵害的犯罪、多項毒品相關犯罪,或有安全、恐怖主義相關疑慮,移民局一般不會給予有利的裁量。[8,9]

U-2 至 U-5 家屬要自己遞交 I-485,條件是:遞件時人在美國、在 U-1 取得綠卡之前已經以依附 U 身分入境、遞件時仍持有該身分,並且自入境後連續實際居住美國至少 3 年,直到移民局作出決定前都持續在美國。家屬也要符合同樣的 INA 212(a)(3)(E)、人道理由與裁量要求;可以在 U-1 之前或之後遞件,即使 U-1 從未遞件也可以。[9]

從未持有 U 身分的家屬:I-929 與 SU 移民簽證

高可信度 在你遞交自己的 I-485 時或之後,可以為從未持有 U 身分的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或(你未滿 21 歲時)父母遞交 I-929。你必須證明,如果這位家屬不能留在或來到美國,你或家屬會遭受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而且家屬關係必須在你取得綠卡時存在,並持續到家屬的案件審理完成。是否核准由移民局裁量決定,而且移民局要先核准你的 I-485,才能核准 I-929。[8,9]

高可信度 I-929 核准後,人在美國的家屬可以馬上申請綠卡;人在境外的家屬,在國家簽證中心(NVC)處理後申請 SU 移民簽證(SU2 配偶、SU3 子女、SU5 父母)。SU 類別沒有名額限制,不需要排隊等候,也不需要 I-864 經濟擔保書,但體檢、警察紀錄證明等其他移民簽證要求仍然適用。SU-3 子女沒有超齡保護:必須在 21 歲生日前取得簽證並入境美國。[2,7,9]

常見錯誤

  • 高可信度 I-485 審理期間沒有回美證(advance parole)就出境:一般會被視為放棄申請。如果出境前移民局已核准回美證(I-131),回美時也經查驗並獲假釋入境,就不算放棄;但如果你正在遣返程序中,一出境就會被視為放棄申請。[8,9]
  • 在家屬拿到依附 U 簽證之前,自己就先取得綠卡。你成為永久居民時,還沒有依附 U 簽證的家屬就不能再取得 U 簽證,不過仍可能(透過 I-929)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移民局提供延長你自己 U 身分的備忘錄,讓家屬保有 U 簽證資格。[1]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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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誰可以簽 I-918 Supplement B?

認證機關的認證官員。認證機關是負責調查或起訴這項犯罪的聯邦、州或地方執法機關、檢察官、法官或其他機關,也包括在其專業領域具有刑事調查權的機關,例如兒童保護服務單位、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與美國勞工部。認證官員是該機關的首長、首長特別指定可簽發 U 認證的主管人員,或聯邦、州、地方法官。[3]

案件一定要上法院、加害人一定要被定罪嗎?

U 簽證規定中的「調查或起訴」,包括發現或調查犯罪,也包括起訴、定罪或判刑;協助的要求涵蓋你曾經、正在或可能會提供的協助。你的協助是否符合標準要看個案事實,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情況判斷。[3]

傷害我的人會知道我申請嗎?

高可信度 依聯邦法律(8 U.S.C. 1367),你和你的 U 申請相關資訊都受到保密保護: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只能在法律列出的有限情況下分享,而且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不得只根據加害人或其他禁止來源提供的證據拒絕你的申請。其中一種情況是提供給聯邦檢察官,讓他們履行憲法義務,把證人陳述與其他特定文件交給聯邦刑事案件審理中的被告。如果在家收信不安全,可以填寫一個安全的收件地址,你不必住在那裡。[1,3,9]

I-929 核准後,家屬就能工作嗎?

不會自動可以。I-929 核准只代表家屬可以依你的身分申請綠卡,並不等於取得工作許可;家屬拿到綠卡後才可以工作。[1]

U 簽證和 T 簽證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T 簽證是給嚴重形式人口販運的受害者,而且必須是因為人口販運而人在美國。U 簽證涵蓋一系列犯罪(人口販運也在其中),犯罪須發生在美國或違反美國法律,並需要一份證明你曾經、正在或可能會提供協助的認證。[2]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Victims of Criminal Activity: U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6 WITNESSES, INFORMANTS AND VICTIMS – S, T, AND U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8 CFR 214.14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I-918, Petition for U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6. 6.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CFR 245.24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Green Card for a Victim of a Crime (U Nonimmigra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