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 VAWA 自行申請
親屬移民通常要由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替親屬遞交申請案。依 1994 年《防止對婦女暴力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及後續的重新授權,受到這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虐待的特定親屬,可以用 I-360 自己提出申請(self-petition),不需要施虐者知情、同意或參與:包括美國公民與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1]
高可信度 你屬於哪個類別,取決於施虐者是誰,以及你和對方的關係。美國公民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自行申請時屬於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移民人數每個會計年度沒有上限;其他自行申請類別屬於親屬優先類別,每個會計年度有名額上限。[3,4]
誰可以自行申請,以及對應的簽證類別
| 誰自行申請 | 施虐者 | 類別與簽證代號 |
|---|---|---|
| 配偶 | 美國公民 | 直系親屬:IB1(你的子女:IB3) |
| 子女(child) | 美國公民父母 | 直系親屬:IB2 |
| 父母 | 美國公民子女 | 直系親屬:IB5 |
| 未婚成年子女(unmarried son or daughter) | 美國公民父母 | 親屬第一優先:B11(你的子女:B12) |
| 已婚子女(married son or daughter) | 美國公民父母 | 親屬第三優先:B31(你的配偶:B32;你的子女:B33) |
| 配偶 | 永久居民 | 親屬第二優先:B21;不受每國上限限制者為 BX1(你的子女:B23 或 BX3) |
| 子女(child) | 永久居民父母 | 親屬第二優先:B22;不受每國上限限制者為 BX2(你的子女:B23 或 BX3) |
| 未婚成年子女(unmarried son or daughter) | 永久居民父母 | 親屬第二優先:B24(你的子女:B25) |
子女的自行申請核准後,如果情況改變,會自動轉換類別並保留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美國公民的子女結婚後轉入第三優先;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滿 21 歲時,轉入永久居民未婚成年子女類別。年齡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計算:美國公民的子女如果在自行申請遞件時未滿 21 歲,只要維持未婚,年齡就凍結在遞件日,繼續屬於直系親屬;永久居民的子女則以計算出來的 CSPA 年齡為準(見「你的子女」)。[5]
申請資格
以下條件都必須證明
- 合格的親屬關係:你是施虐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意圖配偶(intended spouse)或前配偶;是施虐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滿 21 歲後、未滿 25 歲前也可以申請,但要證明遲遲沒有遞件的主要原因是受到虐待);或是施虐美國公民子女(年滿 21 歲)的父母。[1]
- 以配偶身分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你與施虐者仍有婚姻關係;婚姻在你遞件前 2 年內結束,原因是美國公民配偶死亡,或因與虐待有關的理由離婚;施虐者在這 2 年內因家暴事件喪失或放棄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或你以為自己與對方合法結婚,但婚姻無效的唯一原因是施虐者重婚。[1]
- 在這段合格關係期間,你受到這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親屬的毆打或極端殘酷對待(battery or extreme cruelty)。以配偶身分申請時,如果是你的子女受到施虐配偶毆打或極端殘酷對待,你也可能符合資格。[1]
- 你目前與施虐親屬同住,或過去曾經同住。[1]
- 你具有良好道德品格(good moral character)。[1]
- 以配偶身分申請時,你是出於真誠結婚(good faith),不是為了規避移民法。依照法規,配偶的自行申請不會只因為雙方已不同住、婚姻已無法維持就被拒絕。[1,6]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施虐親屬已喪失或放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或已經過世,你仍可能符合資格。你的情況是否符合,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
如果你遞件時住在美國境外,除了上述條件,還必須證明以下其中一項:施虐者是美國政府雇員、施虐者是美國軍人,或你是在美國境內受到毆打或極端殘酷對待。[1]
依照法規,毆打或極端殘酷對待包括任何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包括強行拘禁。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或剝削也算暴力行為;單獨看起來不像暴力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屬於整體暴力模式的一部分,也可能算數。[6]
要遞交的文件
- I-360,加上能證明你符合每一項資格的證據。以 VAWA 自行申請人身分遞交 I-360 不收費。[1]
- 寄件地址:依你的申請類別、居住地,以及是否同時遞交 I-485 而定。移民局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更改了 I-360 的遞件地點,請查看移民局的「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360」頁面。[7]
- 以配偶或子女身分申請:施虐者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證明,以及雙方關係的證明。配偶的主要婚姻證據是民政機關核發的結婚證書,以及雙方如有前段婚姻、都已結束的證明。[6]
- 受虐的證據,可以包括警察、法官與其他法院人員、醫護人員、學校人員、神職人員、社工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的報告與宣誓書。如果你曾取得保護令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制止虐待,法規強烈建議附上相關文件影本。[6]
- 良好道德品格的證明(依配偶與子女自行申請的法規):主要證據是你本人的宣誓書,並應附上遞件前 3 年內你住滿 6 個月以上的每個美國地方或州核發的警察紀錄證明或州犯罪背景查核;這段期間住過國外的話,也要附上每個住滿 6 個月以上國家的警察紀錄證明或類似文件。有些地方拿不到這些文件時,可以附上說明與其他證據。未滿 14 歲的自行申請子女推定品格良好,不必提交這類證據。[6]
- 配偶需要證明結婚時是真誠的,例如:保單、租約、所得稅表或銀行帳戶上列對方為配偶,以及關於交往、婚禮、共同居住與生活經歷的陳述或其他證據。[6]
費用
| 表格 | VAWA 自行申請人與附屬受益人的費用 |
|---|---|
| I-360 自行申請 | $0(一般申請費為 $515) |
| I-485 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 | $0(在表格第 2 部分第 3.a 項勾選) |
| I-765 工作許可 | 類別 (c)(9) VAWA 調整身分申請人、(c)(14) VAWA 自行申請人的暫緩遣返、(c)(31) VAWA 自行申請已核准者:首次申請、延期,以及補發遺失、遭竊或損壞但尚未過期的卡,都是 $0 |
| I-131 旅行與假釋文件 | 所有再入境許可、旅行文件、假釋文件與入出境紀錄:$0。某些假釋核准可能另需繳交 Pub. L. 119-21 規定的入境假釋費(Immigration Parole Fee):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都會收取,除非你符合例外情形 |
| I-601、I-601A 豁免;I-212 重新申請入境許可 | $0(I-212 限向移民局遞交時) |
| I-290B 上訴或動議 | 針對調整身分前提出的任何申請、I-485 的動議或相關附屬表格:$0 |
| 海外移民簽證申請(美國國務院) | I-360 自行申請人每人 $205,列在 22 CFR 22.1 第 32(c) 項「其他移民簽證申請」;該項沒有特別提到附屬受益人 |
|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美國時) | 以永久居民身分移民美國的人:$235;G-1055 列出的免繳對象不包括 VAWA 自行申請人 |
遞交 I-360 之後
遞件
遞交 I-360 與證據。如果你人在美國,而且有立即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可以和 I-360 同時遞交 I-485,也可以在 I-360 審理中,或核准後(只要核准仍然有效)再遞交。[1]
初步審查(prima facie)
高可信度 移民局會先看 I-360 與證據表面上是否足以支持每一項條件。如果足以支持,會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Notice of Prima Facie Case,NPFC),以配偶或子女身分自行申請的人可以用它申請部分公共福利。這份通知不代表申請案已獲准;以父母身分自行申請的人,不屬於公共福利規定中的「合格外國人」(qualified alien)。[1,6]
可能的面談
移民局可能要求你到管轄你住處的移民局地區辦公室(field office)面談,通知會寄到你的安全地址,有律師或代表的話也會寄給對方。負責面談的審查官受過專門訓練,包括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面談技巧。被選中面談不一定代表案件有問題,但收到通知卻沒有出席,可能導致自行申請與 I-485 被拒絕。[1]
審理結果
高可信度 I-360 核准後,如果你人在美國,移民局可能個案考慮給予暫緩遣返,你也可以申請工作許可。如果被拒絕,移民局會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你有權上訴。[1,6]
申請綠卡
人在美國的話,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時就可以遞交 I-485。人在海外的話,移民局會把自行申請案送到國家簽證中心(NVC),等有簽證名額時再轉給美國領事館,也就是海外領事館辦理。[1]
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
以 VAWA 自行申請人身分辦理境內調整身分(I-485),除了其他條件,遞交 I-485 時必須人在美國境內,而且遞件時與移民局作出最終決定時,都必須有立即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以直系親屬身分調整,隨時都可以遞件;屬於親屬優先類別的話,可能要等到有簽證名額,名額狀況請看美國國務院的排期表(Visa Bulletin)。[8]
VAWA 自行申請人與附屬受益人不受任何「調整身分禁止條款」限制,也就是因入境方式或過去違反移民法而不能調整身分的規定。不得入境事由仍然適用,只有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與未經查驗入境(entry without inspection)兩項例外;其他事由視事由本身與你調整身分的類別,法律可能允許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這些規則怎麼套用到你的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8]
I-485 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並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I-485 審理中如果沒有先拿到回美證就離開美國,通常會被視為放棄申請。[8]
你的子女
I-360 核准後,你列入的子女會取得和你相同的移民類別與優先日期,等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時就可以申請綠卡。你申請永久居民時,也可以加入符合資格的子女,包括 I-360 核准後才出生的孩子,不必另外遞交申請案。[1]
年滿 21 歲與《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以美國公民受虐配偶或子女身分自行申請時,自行申請的子女或你列入的附屬子女,年齡凍結在 I-360 遞件日;當時未滿 21 歲的話,只要維持未婚就不會超齡。親屬優先類別的 VAWA 案件,CSPA 年齡是簽證名額出現時的年齡(以申請案核准日,和排期表(Visa Bulletin)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表顯示有名額那個月的 1 號,兩者較晚的一天為準)減去申請案審理的天數;子女也必須維持未婚,並在名額出現後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5,10]
CSPA 幫不上忙時,《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04(a)(1)(D) 條仍可能讓子女在有簽證名額時以優先類別調整身分。例如永久居民受虐配偶的自行申請所列入的子女,滿 21 歲且仍未婚時,會從 F2A(永久居民的子女)轉到 F2B(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保留原本的優先日期,不必另外提出自行申請就能申請綠卡。[8]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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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施虐者會知道我遞件嗎?
你可以在施虐者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遞交 I-360。依 8 U.S.C. 1367,你和 VAWA 申請案的資訊嚴格保密: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分享這些資訊,而且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不能只根據施虐者或其他禁止來源提供的證據拒絕你的申請。[8]
施虐者之前已經替我遞過 I-130,那份申請怎麼辦?
高可信度 自行申請獲准,對親屬申請案沒有影響:你可以同時是兩份申請案的受益人,選比較有利的一份申請移民簽證;施虐者那份較早申請案的優先日期,也可能適用到你的自行申請。如果你有一份以施虐者核准的 I-130 為基礎、仍在審理中的 I-485,可以請負責的移民局辦公室改以你的 VAWA 自行申請為基礎;提出要求後 30 天內沒有證明你已遞交自行申請,移民局可能依原本的 I-130 作出決定。[5,8]
一定要有警方報告嗎?
法規鼓勵盡量提交主要證據,但移民局會考慮任何與申請案相關的可信證據,並自行判斷哪些證據可信、各占多少分量。受虐證據不限於警方報告;像受傷照片搭配宣誓書這樣多份文件的組合,也可能有參考價值。[6]
自行申請審理期間離婚或再婚會怎樣?
依照法規,配偶的自行申請一旦正式遞件,之後與施虐者的婚姻在法律上結束,不會影響審理結果。但在自行申請審理期間再婚,會構成拒絕的理由。[6]
這和 U 簽證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VAWA 自行申請的基礎是你和施虐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間的親屬關係,核准後取得的是移民類別。U 簽證則是非移民身分,對象是某些犯罪(包括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它的條件包括因犯罪受到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而且過去、現在或將來可能協助執法機關調查或起訴該犯罪。[1,11]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Abused Spouses, Children and Par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3.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5.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6.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7.I-360,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8.Green Card for VAWA Self-Petition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9.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1.Victims of Criminal Activity: U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