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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40完整指南

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EB-1B)

給在學術領域獲國際肯定的傑出教授與研究人員:由美國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符合資格的民間研究雇主,提供終身職、終身職軌道或永久研究職位,並為你送出移民申請(I-140)。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由美國雇主向移民局(USCIS)送 I-140,不需要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有簽證名額後,你在美國境內送 I-485,或到海外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申請資格
在學術領域獲國際肯定為傑出,並以六項證據標準中至少兩項證明(標準不太適用時,可改提相當的證據);在該領域至少三年教學或研究經驗;並取得終身職、終身職軌道或永久研究職位的聘書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家屬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能以隨行家屬身分一起申請(配偶代號 E14,子女代號 E1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I-140 費用
紙本 $715 或線上 $665,另加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概覽

EB-1B 是 EB-1(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也就是「優先勞工」類綠卡)中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類別。EB-1 另外兩類是傑出人才(EB-1A)與部分跨國經理或高階主管(EB-1C)。官方分類代號是 E12,法源為《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03(b)(1)(B) 條。[7,8]

依法律規定,EB-1 每年最多可分到職業移民全球配額的 28.6%,另加第四、第五優先(EB-4、EB-5)用不完的名額,EB-1A、EB-1B、EB-1C 共用這個名額。移民局說明,職業移民名額一般為每年 140,000 個;若前一財政年度部分移民簽證沒有用完,依法當年上限可以超過這個數字。[9,10]

申請資格

  • 你在特定學術領域(即申請案所列的領域)獲國際肯定為傑出人士。所謂學術領域,是指在經認證的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中開設、可供修習的專門知識領域。[2,9]
  • 你在該學術領域有至少三年的教學及/或研究經驗。攻讀高等學位期間的教學或研究經驗,必須你已取得該學位,而且教學時由你全權負責所教的課程,或你為取得學位所做的研究已在該領域被認可為傑出,才能計入。[2]
  • 美國雇主在你的學術領域提供以下其中一種職位: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的終身職(tenured)或終身職軌道(tenure-track)教職;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的永久研究職位;或民間雇主旗下部門、單位或研究所的永久研究職位。不需要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2]
  • 若雇主是民間企業,該部門、單位或研究所必須證明至少聘有三名全職研究人員,且在學術領域有具體記錄的成就。移民局的初步證據檢查表要求證明除了你以外,至少還有三名全職研究人員。[2,12]
  • 雇主必須證明,從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起直到你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為止,都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proffered wage),也就是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證明方式是年報、聯邦報稅資料或經查核的財務報表影本;員工 100 人以上的雇主,移民局可以改接受財務主管出具的聲明。[2,12]
  • 一般而言,包括經歷證明在內的各項證據,都必須證明你在優先日期當時已符合資格。EB-1B 不需要勞工認證,優先日期就是完整、已簽名並繳對費用的 I-140 正式送達移民局的日期。[2,12]

六項證據標準

8 CFR 204.5(i)(3)(i) 列出的六項標準,申請案至少要有符合其中兩項的證據。
標準證據要證明的內容
獎項你在該學術領域因傑出成就獲得重要獎項
會員資格你是該學術領域中要求會員具備傑出成就之協會的會員
他人對你研究的報導他人在專業刊物上撰寫、關於你在該學術領域研究的文章,須附標題、日期、作者及必要的翻譯
擔任評審你以個人或評審小組成員身分,評審相同或相關學術領域中他人的研究
原創研究你對該學術領域的原創科學或學術研究貢獻
學術著作你在該學術領域撰寫的學術書籍或文章(文章須刊登在國際發行的學術期刊)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如果這些標準不太適用於你的情況,雇主可以改提相當的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來證明你符合資格。[1,2]

I-140 其他應附文件

  • 現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教學及/或研究經歷證明信,每封都要有撰寫人的姓名、地址與職稱,並具體描述你負責的工作內容。[2]
  • 雇主實際發給你的聘書影本,聘書或合約必須寫明職稱以及職位的條件與內容。如果你到職後換過職位,移民局要求就你擔任過的每個職位,都附上它針對 E-12 申請案列出的這些文件。[13]
  • 凡含外文內容的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附譯者簽署的證明,聲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本人有能力將該外文譯成英文。證明上也要有譯者的正楷姓名、簽署日期與聯絡資訊。[12,14]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些費用,取決於雇主規模與性質、紙本或線上送件,以及你在美國境內還是海外申請綠卡。付款前請再確認最新費用表。
費用項目金額誰繳、何時繳
I-140紙本 $715/線上 $665雇主送出的每一份申請案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每份 I-140 都要另外繳,不含在申請費內。小型雇主指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非營利的高等教育機構、501(c)(3) 免稅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等免繳
I-907 加急處理(自選)$2,965須與其他申請費分開付款;由雇主提出,受益人本人不能提出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每一個人;未滿 14 歲且與父母一方的 I-485 一起送件的子女,紙本 $950/線上 $900
I-485 Supplement J$0確認工作機會仍有效,或申請轉換工作(portability)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 2007 年 7 月 30 日或之後、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則為 $0)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的旅行許可(若 I-485 是 2007 年 7 月 30 日或之後、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則為 $0;G-1055 註明部分核准案另有依 Pub. L. 119-21 收取的假釋入境費)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45每位在美國領事館申請的職業移民申請人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14,15]

加急處理

雇主可以用 I-907 為 E12 的 I-140 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收到 I-907 與費用後,須在 15 個工作天內發出核准、拒絕、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時計時暫停,移民局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移民局若逾時未處理,會退還加急費並繼續審理,但已針對詐欺或不實陳述展開調查的案件除外。[5,6]工作天不含週末、聯邦假日,以及聯邦政府機關因天候等原因關閉的日子。若情況使移民局無法在時限內處理大量案件,移民局可以暫停加急處理。

期限:15 個工作天

輸入日期即可計算。

優先日期與排期表

EB-1B 不需要勞工認證,所以你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就是完整、已簽名的 I-140(附齊所有初步證據並繳對費用)正式送達移民局的日期,會印在該申請案的 I-797 通知上。[2,10]

EB-1 的名額有上限,各簽證配額國(通常是出生國)也有比例上限。需求超過名額時,美國國務院每月公布的排期表(Visa Bulletin)會設定截止日期:你的優先日期早於 EB-1 與你配額國的截止日期,或表上顯示「C」(current,不需排期)時,就有簽證名額。送 I-485 時,除非移民局的「境內調整身分遞件表」頁面當月另有說明,否則看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表。[10]

如果你的 I-140 已核准,但依你的優先日期還沒有簽證名額,而你持 E-3、H-1B、H-1B1、O-1 或 L-1 身分,可以依「重大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申請工作許可(I-765)。你的情況是否足以支持核發,由移民局裁量決定;每次核准期限為 1 年,曾被判任何重罪,或兩次以上輕罪者,不符資格。持非移民身分的配偶與子女可以同時申請,但要在你獲准之後才能核准。[2]

排期表 · EB-1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無排期(C)
中國大陸出生——2024年7月1日
印度——2024年7月1日
墨西哥——無排期(C)
菲律賓——無排期(C)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EB-1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7-012018-082020-042021-112023-07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9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隨行家屬身分和你一起或之後移民(配偶代號 E14,子女 E15)。隨行家屬身分適用於你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或完成境內調整身分時已存在的配偶,或該段婚姻的子女;子女如果出自當時已存在的婚姻,即使之後才出生,仍然適用。在那之後才結婚的配偶,或之後的其他關係所生的子女,不能取得這個身分。在美國境內的家人各自送 I-485,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1,7,8,11,16]

子女快滿 21 歲時,《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可能有幫助。子女的 CSPA 年齡,是簽證視為可用那天的年齡(取 I-14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有名額的當月第一天,兩者中較晚的日期),減去 I-140 審理中的天數。子女必須保持未婚,並在簽證可用後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送出 I-485。[17]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不離開美國就申請綠卡,要送 I-485(境內調整身分)。你必須曾經查驗後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inspected and admitted/inspected and paroled,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是已核准 I-140 的受益人,或 I-140 審理中或與 I-485 一起送、且最終獲得核准;送件時與移民局做決定時都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沒有不得調整身分的情形;沒有不得入境事由(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有利決定。有簽證名額時,I-485 可以和 I-140 一起送、在 I-140 審理中送,或在 I-140 核准後(且仍有效)送。[7]

I-140 上的工作必須仍由提出申請的雇主提供,而且你打算在 I-485 核准後接受這份工作;除非 I-485 與 I-140 一起送,否則要附 I-485 Supplement J 確認工作機會仍有效。I-485 審理滿 180 天以上時,依 INA 第 204(j) 條,你可以換到相同或類似職業類別的新工作或新雇主,並繼續沿用原本的 I-140(俗稱 porting),由你和新雇主填寫 Supplement J 提出。如果 I-140 還在審理中,它在送件時必須有效(當時你符合該類別資格,且有有效的工作機會),而且移民局要先核准 I-140,才能核准轉換工作的申請。[7,13]

I-485 審理期間,你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與出國用的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一般會被視為放棄 I-485。例外之一:如果你持有合法的 H-1 或 L-1 身分且不在遞解程序中,回美時仍符合 H 或 L 身分資格、回到同一雇主繼續工作,並持有有效的 H 或 L 簽證(如需要),出國就不視為放棄 I-485。持合法 H-4 或 L-2 身分、且不在遞解程序中的家人也有類似例外:你仍維持 H-1 或 L-1 身分、家人仍符合 H-4 或 L-2 身分資格,並持有有效的 H-4 或 L-2 簽證(如需要)。[7,18]

在海外辦理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到海外辦理,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140 轉給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NVC 負責收費與收件,並在簽證名額即將可用時通知你,之後由領事館安排面談,並決定你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美國國務院給領事官員的指引是:核准的申請案是你符合優先勞工資格的初步證據,審查重點應放在確認資料屬實與辨識可能的詐欺,而不是重新審理申請案。[3,11]

拿到移民簽證後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在出發前繳。入境時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決定是否讓你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移民局要收到這筆費用後才會寄出綠卡。[3,19]

要避免的送件錯誤

  • I-907 與 I-140 一起送,卻把兩筆費用合併成一次付款:移民局會整包退件。[13]
  • 在 I-140 第 2 部分勾選超過一個類別,或完全沒勾:移民局會退件。若想同時以多個類別申請(例如 EB-1B 與 EB-1A),每個類別都要各送一份 I-140,分別繳費並附上各自的證據。[13]
  • 線上送 I-140 時一併附 I-907,或把 I-485 當證據上傳:線上送件的 I-140 只能單獨送(唯一例外是 G-28),當作證據上傳的 I-485 移民局不會受理或審理。之後仍可另外郵寄 I-907 申請加急處理。[13]

最新 I-140 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6 Q3

93.0%

核准 1,408 · 拒絕 106

▼ 4.2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5 Q3: 97.2%)

EB-1B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93.0%
EB-1B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1k2k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官方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2, 4th Quarter, Jul. 1 - Sep. 30, 2022) · 發布 2022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3,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月11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目前 I-140 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EB-1B 嗎?

不行。EB-1B 需要永久性的工作機會,必須由美國雇主送 I-140。在 I-140 的各類別中,只有傑出人才(EB-1A)與 EB-2 國家利益豁免(NIW)可以由受益人本人提出。[1,14]

博士班期間的教學或研究經驗,可以算進三年經驗嗎?

要你已經取得學位,而且教學時由你全權負責所教的課程,或你為取得學位所做的研究已在學術領域被認可為傑出,才能計入。這段經驗要用現任或前任雇主描述你工作內容的證明信來證明。[2]

不是大學,而是民間企業,可以幫我申請嗎?

可以,前提是該民間雇主的部門、單位或研究所在你的學術領域提供永久研究職位,至少聘有三名全職研究人員,且在學術領域有具體記錄的成就。[2,9]

我已經有核准的 EB-2 或 EB-3 I-140,會失去原本的優先日期嗎?

一般不會。核准的 EB-1、EB-2 或 EB-3 申請案,其優先日期可沿用到之後在這些類別的申請案;有多份核准案時,以最早的日期為準。例外是原核准因詐欺或故意不實陳述、勞工認證被撤銷或失效,或核准基於重大錯誤而被撤銷。要沿用較早的日期,雇主須附聲明與先前 I-797 核准通知的影本。[2,13]

I-140 核准後,就可以憑它在美國居住和工作嗎?

不行。核准代表移民局認定你符合這個類別,但本身不會給你永久居民身分或工作許可;你還需要 I-485 核准或取得移民簽證。除非核准被撤銷,職業移民申請案核准後無限期有效。[2,14]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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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5. 5.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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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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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Checklist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for Form I-140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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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4.Instructions for Form I-140 (edition 06/07/24)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7. 17.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9. 19.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0. 20.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include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filing tip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