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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整體權衡下豁免對美國有利

免除工作邀約與勞工證明的理由,是否勝過要求這些程序的理由(Dhanasar 要件三)。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整體權衡後,免除 EB-2 通常需要的工作邀約與勞工證明,是否對美國有利。[1,2]

法律標準

  • Matter of Dhanasar 讓移民局權衡以下因素:申請勞工證明是否不切實際、即使有合格的美國勞工美國是否仍能受益,以及你的貢獻在國家利益上是否具急迫性。這項標準不要求證明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1]
  • 政策手冊指出,全國性人力短缺本身不能滿足這項要件;雇主可以申請勞工證明並不妨礙申請豁免;而具有 STEM 高等學位、從事關鍵新興科技工作,加上具備推進能力,三者合併是強力的正面因素。[2]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申請案沒有說明為何免除勞工證明對美國有利,或只以人力短缺作為理由。[2,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說明申請勞工證明為何不切實際(例如自雇的創業者);急迫性或具時效性效益的證據;即使有美國勞工仍能帶來效益的證據;以及相關政府機關的信函。[2,4]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以為符合前兩項要件就自動符合第三項;申請人必須證明支持豁免的因素勝過要求勞工證明的因素。[2]
  • 只以職業的全國性人力短缺作為證據。[2]

AAO 對這個問題的決定

  •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要件三權衡申請勞工證明是否不切實際、即使有美國勞工仍有效益,以及急迫性等因素;與舊標準不同,它不要求證明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published in DOJ EOIR Virtual Law Library) · AAO 決定 · 發布 2016年12月27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5 — Advanced Degree or Exceptional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include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filing tip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