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整體權衡下豁免對美國有利
免除工作邀約與勞工證明的理由,是否勝過要求這些程序的理由(Dhanasar 要件三)。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整體權衡後,免除 EB-2 通常需要的工作邀約與勞工證明,是否對美國有利。[1,2]
法律標準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申請案沒有說明為何免除勞工證明對美國有利,或只以人力短缺作為理由。[2,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說明申請勞工證明為何不切實際(例如自雇的創業者);急迫性或具時效性效益的證據;即使有美國勞工仍能帶來效益的證據;以及相關政府機關的信函。[2,4]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AAO 對這個問題的決定
-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要件三權衡申請勞工證明是否不切實際、即使有美國勞工仍有效益,以及急迫性等因素;與舊標準不同,它不要求證明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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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published in DOJ EOIR Virtual Law Library) · AAO 決定 · 發布 2016年12月27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5 — Advanced Degree or Exceptional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include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filing tip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